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恩
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恩华药业”)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恩华药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
的相关内容,但恩华药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相关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恩华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定召集。2022 年 3 月 26 日,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 31 号恩华科技大厦 3 楼 301 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恩华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7,588,092 股的比例为 52.82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521,016,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7,588,092 股的比例为 51.709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股份 11,254,37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007,588,092 股的比例为 1.1170%。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和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还包括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恩华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表
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909,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3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92,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52%;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3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909,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3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92,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52%;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3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909,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3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92,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52%;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3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909,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3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92,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52%;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3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2,261,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4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2,261,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4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2,261,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4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649,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6%;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3,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095%;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表决。经查验,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229,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13,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7485%。
孙彭生先生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229,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13,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7476%。
付卿先生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229,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13,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7476%。
陈增良先生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229,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13,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7476%。
杨自亮先生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229,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13,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7476%。
孙家权先生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选资格和独立性均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前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独立董事分别进行表决。经查
验,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71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7,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0535%。
王广基先生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714,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7,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0526%。
印晓星先生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714,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7,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0526%。
陈国祥先生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714,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7,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0526%。
李玉兰女士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分别进行表决。经查验,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229,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13,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7485%。
王丰收先生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0,779,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763,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7518%。
贾兴雷先生成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王丰收先生、贾兴雷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钱晓琛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未出现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
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2、3、4、5、7、8、9、10、11 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其中议案 9、10、11 项按照累计投票
制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盖章) (谢冠斌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胡裔光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郭韵如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