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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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公司
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障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的条件和经验,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
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及
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要求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的,公司应尽量安排。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
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
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
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
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
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总
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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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
意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有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
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
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
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
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
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
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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