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 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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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15 时 00 分召开。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
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刘洋律师、张忠永律师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润资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
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
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
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载明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
大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会议现场,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
开,公司将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网络会议的网络链接等相关接入方式,会议通
知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00 以通讯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告的《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的《中
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
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所认为,除因疫情防控原因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以
外,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召开方式的调整系因疫
情防控特殊时期作出的应急措施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代理人)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5,998,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1041%。其中,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0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5,998,43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41%。参加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会议投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玉芝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通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通
讯会议未有出席股东并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65,886,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5%;反对 1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13.5240%;反对 1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获得通过。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65,886,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5%;反对 1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同意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240%;反
对 1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76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65,886,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5%;反对 1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13.5240%;反对 1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65,991,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4%;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5904%;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张忠永
    张兴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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