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公司
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的任期从选举其担任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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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但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职工
担任的监事的任期从选举其担任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会议
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
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
第八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前款相关规定或者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相关规定或者决议,或者存在其他损害
公司利益行为的,
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
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对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
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审
核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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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
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明确意见;在公司监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
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
向监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
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
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
的资料或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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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股东、公司职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上市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公司应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
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
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
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
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应先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除此以外,监事的辞职报告在递
交监事会时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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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该监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监事进行绩效评价。监事的绩效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提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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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
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当公司与公司董事或总经理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公司参与
该等诉讼。
第二十一条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
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给予咨询和帮助,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时,
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提出时。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事
会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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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保管好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的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和监事的个人工作总结等资料,并按相关规定将该等资料
移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和提出会议议程,
监事会民主讨论。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通过书面决议方式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二)所审议的议题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预先通知;
(四)书面决议可以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方式进行。
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监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
监事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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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举手表决同
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会负责执行;对监督
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要求董事或总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决议,监事
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
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
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
对在行使监督权时了解的公司商业
秘密和监事会议案,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及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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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提出修订草
案,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于
股东大会,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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