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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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 建 至 理 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ZENITH LAW FIRM
  中国 福州 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编: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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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四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闽理非字第 109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6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
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
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毛伟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9
人,代表股份 81,998,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6.4541%。其中:1、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80,9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1,058,1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12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458,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24%;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431%;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69%;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458,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24%;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431%;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69%;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458,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24%;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431%;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69%;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458,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24%;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431%;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69%;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398,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93%;反对 59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729%;反对 59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271%;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458,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24%;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431%;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69%;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458,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24%;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431%;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69%;无弃权票。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严建云
                       经办律师:
                               高亚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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