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
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取消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参股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有
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成立初期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招拍挂及日常运营中对资金
有需要,考虑对其提供财务资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在资金安全方面,松滋
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筹备期由双方共同管理,公司对本次财务
资助资金的使用能够进行充分地监管和实际控制资金支付,能够保证资金的安
全。但依据审慎原则,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被资助对象的后期资金使用计划、后
期融资安排等因素决定取消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取消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
进一步防控上市公司财务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更加符合上市公
司财务风险控制,不会对公司及参股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峰 武志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