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经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授权管理体系,持续
提升经营活力,不断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授权主体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
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
行使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
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
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
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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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放权。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
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 授权的范围及形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于应由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
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坚持授权与责任匹配原则的前提下,
结合有关职责定位,根据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可将部分职
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授权对象行使。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使授
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第八条 发生特殊情况,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也可
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
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来进行授权。
第三章 授权的执行与调整
第九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事项,总裁应当
召开总裁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董事长、总裁在执行董事会授权
时,认为该事项有必要由党委会前置研究的,可以建议公司党委
会前置研究。
第十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
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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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授权对象可进行转授权,但应当事
前将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形成报告向公司董事
会报备。授权发生变更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
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
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
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做出决定、忠实勤勉尽职,坚决杜绝越权
行使。因授权对象违规行权,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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