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过认真研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通过开展本次回购股份,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内在价
值的判断,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长远发展,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必要
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定价合理公允。本
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加大公司财
务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回购股份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的有关事宜。
(4)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 将股份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符合《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董事
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有利于资金增值,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毕 焱 李 鹏 肖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