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过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及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
审核,监事会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客观真实
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上述报告无异议。公司在确定租赁期限,判
断租赁内含利率方面未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执行,公司财务部门对新租赁准则相
关内容进行了重新学习,并按相应规定进行了整改,整改后符合新租赁准则的相
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审核意见监事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名:
黄建军 邹富兴
吴佑发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