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5 证券简称:浙江震元 公告编号:2022-023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9 日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绍兴市延安
东路 558 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明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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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3 人,代表股份
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85,086,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25.465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股份 14,27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27%。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33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95,2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101%;反对 3,026,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8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6,33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95,2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101%;反对 3,026,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8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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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6,195,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54,5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319%;反对 3,167,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2,327,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7,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935%;反对 7,034,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0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5,622,4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81,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80%;反对 3,739,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4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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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95,572,4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1,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460%;反对 3,789,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5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李波、李勤芝律师出具以下结论意见:综上
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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