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 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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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
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
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
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决议召开的。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上,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
股东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 9:30 在江苏省张家
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 2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主持。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9 日 9:1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4 月 25 日。有权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22 年 4 月 25 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2 人,代表股份总
数为 762,370,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507%。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在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
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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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史克通:
杨   晨:                   代金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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