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枫律证字[2020]AN285-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普蕊斯(上海)
发行人/普 蕊斯/公
指 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司
限公司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2 月 22 日,
普蕊斯有限 指
系发行人前身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系发行人
黄浦分公司 指
的分公司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发行人
北京分公司 指
的分公司
赣州普蕊斯 指 普蕊斯(赣州)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铨融医药 指 铨融(上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
苏州铨融 指 铨融(苏州)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铨融医药的全资子公司
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控股股
玺泰投资 指
东
玺宝投资 指 上海玺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玺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睿新投资 指 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睿泽盛 指 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观由昭泰(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
观由昭泰 指
东
汇桥弘甲 指 宁波汇桥弘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泰睿投资 指 新疆泰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平潭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
弘润盈科 指
股东
泰明投资 指 西安泰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高瓴思恒 指 珠海高瓴思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惠每健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惠每健康 指
的股东
普瑞盛 指 普瑞盛(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曾经股东
SMO 指 Sit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的缩写,即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合同研发组织,是通过合同形式为
CRO 指 制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药物研发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学术
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
《公司章程》/发行 指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章程
《发起人协议》 指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 月-6 月
保荐机构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评估师 指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
《招股说明书》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立信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信会
《审计报告》 指 师报字[2020]第 ZA15412 号”《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的“信会师报
《内控报告》 指 字[2020]第 ZA15414 号”《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立信会计师就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出资事宜于 201
《验资报告》 指 6 年 10 月 12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461 号”《普蕊斯
(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发行人章程、公司章
指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工商局/市监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境内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枫律证字[2020]AN285-2号
致: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引 言
本所于2005年1月由成立于1994年的原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重组设立,并于2015
年1月更名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本所业务范围包括提供公司、金融、证券、税
务、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投资、仲裁及诉讼代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律师的简介如下:
朱锐律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现为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发行及并购
重组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为包括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瑞年国际有
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境内外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企业债及常年法律服务。
朱锐律师的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021-23122000,传真:021-23122100,E-mail:
zhurui@grandwaylaw.com。
许文华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本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合规、
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证券发行、私募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为包括尚实能
源、和顺科技、哥瑞利软件、美康纸塑(Healthy Smile)、通领科技、中投国信、诺
尔康、景尚旅业集团、好络维、新跃物流(物流汇)、华龙酒业(酒直达)、新潮集
团等多家公司提供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融资、并购重组及常年法律服务。
许文华律师的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021-23122000,传真:021-23122100,E-mail:
xuwenhua@grandwaylaw.com。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开展尽职
调查、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发行人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查验,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
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
断。在这一阶段中,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
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方案,敦促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采用了多种查验方
法,以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对于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
则》和《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根据发
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查验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
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开展相关工作,累计工作时间约 3,
对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
律意见;
则》等规定,针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
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
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
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
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
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
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
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
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
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用途。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的下述有关事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
告: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经查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属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普蕊斯(上海)医药
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不低于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予以
确定,并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数量为准);公司与主承销
商可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考虑超
额配售选择权)的 1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创业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创业板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
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2)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其轻重缓急的顺序投资
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募投总额(万元)
合计 70,212.63 70,212.63
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实际募
集资金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
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尚有剩余,则剩余资金将全部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
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3)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属的议案》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
享。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
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具体为:
结合证券市场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与有关机构协商确定股票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
价格等事项;
上市的相关工作,包括代表发行人签署所有必须的法律文件;
要求,对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进行调整,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具体金额、
是否进行老股转让,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的事项等事宜;
册资本变更以及《公司章程》备案等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任何变化,则相关方案根据最新规则进行相应调整,股东大会全权授权董事会审议确定;
(5) 《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普蕊斯
(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章程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6)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为保证发行人上市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制定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7)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
约束措施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发行人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需出具相关承诺函,并
提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8) 《关于制定〈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发行人制定了《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
(9)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要求以及 201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1 号
公告)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就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
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
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
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
料、组织机构设置、“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采
购、服务合同等资料,发行人系由普蕊斯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发行人设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
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下列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的相关条件
人员的访谈,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
“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
人员的访谈,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
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及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无犯罪记录证明、签署确认的基本情况核查表,
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等公开披露
信息(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
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记资料、组织机构设置、“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
大采购、服务合同等资料,发行人系由普蕊斯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人、签字会计师的访谈,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签字会计师的访谈,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士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验资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
记资料、相关业务合同、相关出资凭证及“三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发行人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一直为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
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最近二年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赖春宝,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除实际控制人赖春宝与孙业兰存在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纠纷外,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业
务合同、银行借款合同、企业征信报告、诉讼/仲裁资料、主要资产权属文件及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等,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
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
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
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
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
家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
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
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
监会(http://www.csrc.gov.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所在地主管部
门网站等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最近三年内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外,发行人股
票已经具备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下列条件:
发行条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三/(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
达到6,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
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25%以上的规定。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960.94万元、4,946.61万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
项及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
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
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普蕊斯有限的设立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普蕊斯有限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普蕊斯有限设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住所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芳春路 400 号 1 幢 301-102 室,法定代表人为王秀兰,注
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医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字(2013)第 0432 号),普蕊斯有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形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普蕊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形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1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普蕊斯有限为依法设立,并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验资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
记资料、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等,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以下程序:
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普蕊斯有限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为 2,047.17 万
元;
报告》,根据该报告,普蕊斯有限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2,208.68
万元;
方式设立发行人;
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461 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出资额已按时足额
缴纳;
设立发行人;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2574800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协议
根据发行人全体发起人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全体发起人同
意,以 2016 年 8 月 31 日作为基准日,以普蕊斯有限全体股东玺泰投资、泰睿投资、弘
润盈科、睿新投资、张晶作为发起人,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普蕊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全体发起人同意,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基准日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根据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51905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8 月
斯有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全部投入公司,全体发起人同意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折股比例为 1:0.4885,其中 1,000 万元作为股份公司实收
资本,其余人民币 1,047.17 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份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各发起人均以其在普蕊斯有限的权益折股出资,
各发起人拥有的普蕊斯有限的权益所对应净资产的折股数额、占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比
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 1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为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协议》不存在引致发行人整体变更
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四)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经查验,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事宜履行了以下
手续:
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普蕊斯有限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为 2,047.17 万
元;
报告》,根据该报告,普蕊斯有限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2,208.68
万元;
《验资报告》,验证各发起人已经实缴全部出资。根据该验资报告,各发起人投入发行
人的出资共计 2,047.17 万元,其中 1,000 万元作为股本,剩余 1,047.17 万元作为发行人
的资本公积。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
已经履行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创立大会的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等文件,为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发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了创立大会,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如下:
以下事项:
(1) 《关于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
折股方案》;
(2)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折股方案》;
(3)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
(4)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费用报告》;
(5)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设立事宜的议案》;
(7) 《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单位的议案》;
(8)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推荐
报告》;
(9)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推荐
报告》;
(10)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出资情况报告》;
(1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2) 《董事会议事规则》;
(13)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整体变更前,普蕊斯有限共 1 名自然人股东,即张晶。经查验张晶提供的完税证明,
张晶就整体变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9 万元。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招股说明书》,并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开展业务经营所
签署的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及其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重大合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
拥有独立完整的服务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
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研发、采购以及提供服务;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
的自主经营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相关验资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业务经营有关的管理系统及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注册商标、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人员招聘、
对外服务系统。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具有完整性。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查验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领薪和兼职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财务部门的设置、人员组成情况、相关财务管
理制度及发行人银行账户设立情况等,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
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
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三会”会议文件及相关议事规则、
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
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开展业务经营所签署的采购合同、
服务合同及其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重大合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服务体系,独
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股东)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查验各发起人(股东)的营业执
照、章程、合伙协议、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经查验,该 14 名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睿泽盛持有发行人4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根据石河子市开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
日),截至查询日,睿泽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MA78QEU59T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杨宏伟
注册资本 2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八路 21 号 20206 号
从事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
经营范围 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睿泽盛的公司章程及睿泽盛的股东的出资凭证,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
//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截至查询日,睿泽盛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00 100
根据睿泽盛的公司章程并经查验其相关出资凭证,睿泽盛由其股东杨宏伟以自有资
金出资,属于其持股 100%的投资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
资基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
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1) 玺泰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玺泰投资持有发行人1,136.42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538%。根据石河子市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
企业名称 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MA775WN66M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玺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1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4 月 11 日至 2046 年 4 月 10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 37 号 2-227 室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
经营范围 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玺泰投资的合伙协议,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
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玺泰投资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上海玺宝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合计 3,000 100 --
根据玺泰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相关出资凭证,玺泰投资由其出资人以自有资金
出资,玺泰投资的出资人为上海玺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春宝,而上海玺宝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赖春宝与其配偶曾桂英,玺泰投资为实际控制人赖春宝与其配偶成立
并控制的以其自有资金出资、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
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2) 睿新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睿新投资持有发行人492.1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936%。根据石河子市开
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
企业名称 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3287256112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赖春宝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23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35 年 6 月 22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 37 号 5-84 室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
经营范围 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睿新投资的合伙协议,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
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睿新投资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在普蕊斯的任职
(万元)
合计 522.36 100 -- --
根据睿新投资提供的资料及填写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
伙企业股东核查表》、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员工花名册、股权激励协议,睿新投资
为员工持股平台,睿新投资的出资额均系员工以自有资金认缴(常婷、陈霞与王月的自
有资金系实际控制人赖春宝赠与),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
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
备案/登记手续。
睿新投资原合伙人孙业兰将其持有睿新投资的全部份额转让予赖春宝,但孙业兰拒
绝配合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目前睿新投资的实际出资结构与工商局备案的
出资结构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孙业兰将其持有睿新投资26.11%的财产份额作价3,007.
(扣除相应个人所得税款)。
绝配合办理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诉讼,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孙业兰应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赖春宝办理将被告孙业兰所持第三人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26.11%财产份额变更至原告赖春宝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
时抓紧办理睿新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工商局备案的出资结构与睿新投资的实
际出资结构一致。
因孙业兰拒绝配合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睿新投资后续的数次出资结构
变动均无法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睿新投资在工商局
备案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在普蕊斯的任职情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万元) 况
合计 1,000 100 -- --
(3) 观由昭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观由昭泰持有发行人724.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6.1%。根据嘉兴市南湖区行
政审批局于2018年8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9HU
EX2N),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
截至查询日,观由昭泰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观由昭泰(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9HUEX2N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平潭观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 年 9 月 6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9 月 5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04 室-17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观由昭泰的合伙协议,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
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观由昭泰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平潭观由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石河子鑫平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
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
限公司
合计 30,800 100 --
根据观由昭泰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
日),观由昭泰已于2017年11月2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W2961),其管理
人上海观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31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为P1062921)。
(4) 汇桥弘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汇桥弘甲持有发行人4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
企业名称 宁波汇桥弘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2MA282TQJ91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弘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2046 年 10 月 25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 68 号(鄞州金融大厦 A 幢 10 层 1126 室)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
经营范围
(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汇桥弘甲的合伙协议,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
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汇桥弘甲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上海弘甲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
有限公司
杭州君诺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极是(广州)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
深圳悦丰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合计 46,000 100 --
根据汇桥弘甲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
日),汇桥弘甲已于2017年1月3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N2617),其管理人
上海弘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4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
(5) 泰睿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泰睿投资持有发行人229.859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108%。根据石河子市开
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
年9月26日),截至查询日,泰睿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新疆泰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313353333N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石河子睿德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23 日
合伙期限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2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 37 号 3-84 室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
经营范围 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泰睿投资的合伙协议,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
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泰睿投资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石河子睿德信股权投
限合伙)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石河子鑫平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
合计 30,800 100 --
根据泰睿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
日),泰睿投资已于2015年2月4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D4792),其管理人
石河子睿德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5年2月4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7968)。
(6) 弘润盈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弘润盈科持有发行人2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106
截至查询日,弘润盈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平潭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33106312386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西盈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20 日
合伙期限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
经营范围 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弘润盈科的合伙协议,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
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弘润盈科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广西盈吉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青岛嘉银优诚创业投
伙)
上海裴康管理咨询事
务所
合计 7,500 100 --
根据弘润盈科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
日),弘润盈科已于2016年9月29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K6597),其管理
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23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为P1001263)。
(7) 泰明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泰明投资持有发行人9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根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6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
UY4MNXW),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
企业名称 西安泰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MA6UY4MNXW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泽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 6 月 13 日
合伙期限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28 年 6 月 12 日
主要经营场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 14 号 A-116-47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
财务信息咨询;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咨询及策划。(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泰明投资的合伙协议,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
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泰明投资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出资人名称/姓名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万元)
宁波泽亦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长三角协同优势产
(有限合伙)
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
限合伙)
宁波可宁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乔欣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复林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文平立本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
有限公司
西藏汇千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合计 50,600 100 --
根据泰明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
日),泰明投资已于2018年11月12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EK676),其管理
人上海泰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29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
编号为P1033336)。
(8) 高瓴思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高瓴思恒持有发行人9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
日),截至查询日,高瓴思恒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高瓴思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42E9738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高瓴天成三期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19 日
合伙期限 长期
主要经营场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下村 26 号三楼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根据高瓴思恒的合伙协议,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
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高瓴思恒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元)
深圳高瓴天成三期投资
有限公司
深圳高瓴慕祺股权投资
伙)
深圳高瓴坤祺股权投资
伙)
合计 3,016 100 --
根据高瓴思恒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
日),高瓴思恒为深圳高瓴天成三期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高瓴慕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高瓴坤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成立的投资企
业,深圳高瓴慕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9年10月25日办理私募基
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JD779),深圳高瓴坤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高瓴坤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均为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26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2820)。
根据高瓴思恒出具的声明,高瓴思恒的出资额主要为深圳高瓴慕祺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高瓴坤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只私募基
金认缴,且该两只基金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高瓴思恒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其他
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方管理其财产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
(9) 惠每健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惠每健康持有发行人4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根据天津市自贸区市场监
管局于2020年4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D2M3
截至查询日,惠每健康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惠每健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D2M334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惠每颐康(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 6 月 20 日
合伙期限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38 年 6 月 19 日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 637 号宝正大厦负 2 层 2
主要经营场所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
经营范围 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惠每健康的合伙协议,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
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惠每健康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万
序号 出资人名称/姓名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元)
惠每颐康(天津)投资
伙)
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丰实汇康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山昭
合伙)
杭州海鲲隆耀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惠每康帛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74,760 100 --
根据惠每健康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
日),惠每健康已于2019年7月2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GT165),其管理人
惠每颐康(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9年2月26日办理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9553)。
根据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陈述,并经查验其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发行人自然人股东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民身份号码 有无境 直接持有发行
在发行人处的
序号 股东姓名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 住址 外永久 人的股份比例
任职情况
件号码) 居留权 (%)
上海市浦东新区
芳甸路
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
浙江省杭州市萧
山区北干街道
广东省广州市海
珠区同福西街
自然人股东钱祥丰系通过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公司 1,000 股股份的小股
东。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与钱祥丰的短
信沟通记录,钱祥丰从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拒绝配合填写相关核查表以及提供身份证
等相应核查资料,钱祥丰的上述信息来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股东签署确认的核查表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下述关联关系:
(1) 玺泰投资与睿新投资均受股东赖春宝控制;
(2) 观由昭泰与泰睿投资均受董事陈勇控制;
(3) 股东赖春宝与杨宏伟、睿泽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杨宏伟控制的睿泽盛与赖
春宝为一致行动关系;
(4) 股东赖春宝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东观由昭泰、泰睿投资、弘润盈科的出资份额。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高瓴思恒、惠每健康系于 2020 年 1 月通过受让股份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根据
高瓴思恒、惠每健康提供的核查表、出具的承诺并经查验,高瓴思恒、惠每健康与发行
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
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睿泽盛系于 2020 年 8 月通过受让睿新投资持有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睿泽盛
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杨宏伟持有 100%股权的持股平台,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杨宏伟
个人持股平台的变化,睿泽盛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赖春宝为一致行动关系。除前述关联
关系外,睿泽盛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
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
排。
经查验,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
人的合伙企业股东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发行人的自然
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均具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方
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461 号”《验资报告》、“信资评报
字[2016]2120 号”《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查验《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均以其在普
蕊斯有限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拥有的权益出资,且已履行评估作价程序转移至发行人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二)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清晰,各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三)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议文件,最近两年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一直为玺泰投资,且赖春宝一直实际持有和/
或控制发行人控股股东玺泰投资100%的股份及相应表决权,赖春宝直接或间接控制普
蕊斯合计40%以上的股份及相应表决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赖春宝通过直接
或间接持股及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为睿泽盛)合计控制发行人53.7798%表决权,
能够在股东大会层面持续施加重大影响。同时,自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发行人共5
名董事,其中赖春宝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董事赖小龙、曾凡春为赖春宝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自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发行人共7名董事,其中赖春宝担任发行人的董
事长,董事赖小龙、曾凡春、范小荣为赖春宝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自2020年3月至
今,发行人共9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共6名,赖春宝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董事赖小
龙、范小荣为赖春宝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董事杨宏伟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故自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来,赖春宝一直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六/(一)/3.发行人的自然
人股东”。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其股本及演变的历史文件资料及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等,发行人自其前身普蕊斯有限设立以来的股本及演
变情况如下:
(一)普蕊斯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
经查验,普蕊斯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形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普蕊斯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股权(份)变动
经查验发行人及普蕊斯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自普蕊斯有
限成立至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普蕊斯有限的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 2016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让予睿新投资。本次变更已履行如下程序:
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20.936 万元)作价人民币 383 万元转让予睿新投资。
议》。
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普蕊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元)
合计 100 100
(2) 2016 年 3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科,将其持有公司 5%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5 万元)转让予张晶。本次变更已履行如下
程序:
应出资金额 5 万元)作价人民币 675 万元转让予弘润盈科,将其持有公司 5%股权(对
应出资金额 5 万元)作价人民币 675 万元转让予张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协议》。
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普蕊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合计 100 100
(3) 2016 年 8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转让予泰睿投资,将其持有公司 23.2538%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23.2538 万元)转让予玺
泰投资。本次变更已履行如下程序:
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45.8102 万元)作价人民币 771.4411 万元转让予泰睿投资,将其
持有公司 23.2538%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23.2538 万元)作价人民币 391.5926 万元转让
予玺泰投资;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权转让协议》。
新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普蕊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合计 100 100
(4) 2016 年 8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投资。本次变更已履行如下程序:
(对应出资金额 2 万元)作价人民币 270 万元转让予玺泰投资;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议》。
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普蕊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合计 1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普蕊斯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凭证,发行人自成立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1)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挂牌后的股份变动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同意普蕊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并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公开转让。
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7]1503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蕊斯”,证券代码为 871269,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经本所律师查验,在发行人挂牌后,发行人发生如下股份变动:
A. 2017 年 11 月 24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汇桥弘甲
转让 500,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40 元。
B. 2018 年 5 月 10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俞乐华转
让 1,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40.01 元。
C. 2018 年 5 月 11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赖春宝转
让 380,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40 元。
D. 2018 年 5 月 16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赖春宝转
让 500,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40 元。
E. 2018 年 5 月 22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赖春宝转
让 79,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40 元。
F. 2018 年 5 月 28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汇桥弘甲
转让 500,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50 元。
G. 2018 年 11 月 6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观由昭泰
转让 421,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55 元。
H. 2018 年 11 月 23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观由昭泰
转让 500,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55 元。
I. 2018 年 11 月 28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观由昭泰
转让 39,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55 元。
J. 2019 年 4 月 16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观由昭泰
转让 650,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70 元。
K. 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
润分配议案》: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000 万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向权益分派登记日在
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10,00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权益分派登
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25 股,共计送 25,000,000 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 2
L. 2019 年 6 月 10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集合竞价方式对外转让,最
终钱祥丰受让 1,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17.51 元。
M. 2019 年 6 月 11 日,泰睿投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泰明投资
转让 900,000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22.22 元。
本次变更后,普蕊斯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500 100
(2) 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及终止挂牌后的股份变动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
案》等议案,同意普蕊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做好异议股东权益保护。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
月 26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发行人终止挂牌后发生如下股份变动:
A. 2020 年 1 月,第一次股份转让
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赖春宝将其持有发行人的 45 万股转让予高瓴思恒,将其
持有发行人的 45 万股转让予惠每健康;泰睿投资将其持有发行人的 45 万股转让予高瓴
思恒,前述转让价格均为每股 33.33 元。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
更新了股东名册并向全体股东发送了更新后的股东名册。就上述股份转让事宜,高瓴思
恒、惠每健康于 2020 年 3 月支付完毕上述股份转让款。
本次变更后,普蕊斯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500 100
B. 2020 年 8 月,第二次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协议》,睿新投资将其持有发行人的 450 万股作价 182.9356 万元(杨宏伟
向睿新投资实缴的出资金额)转让予睿泽盛。2020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就本次股份转
让事宜更新了股东名册并向全体股东发送了更新后的股东名册。
睿新投资转让予睿泽盛的股份系睿新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杨宏伟通过睿新投资间接
持有普蕊斯的全部股份,本次转让原因系持股平台的变化,本次股份转让的同时杨宏伟
从睿新投资退伙。
本次变更后,普蕊斯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5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工商登记资料及各股东签署确认的核查表,并经查询企业公示
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
tp://zxgk.cour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
ur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等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查询日,各股东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8日核发的“9131000006257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
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一)/8.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
经营上述业务无需取得特殊的资质、许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相关业务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
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
经理的访谈,并经查验发行人历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或《营业执照》)、
发行人章程及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一直为向国内外制药公司、医
疗器械公司及部分健康相关产品的临床研究开发提供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其主营业
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情
况如下:
期间 业务收入(元) 主营业务收入(元)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并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征信报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
同等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三年有连
续生产经营记录,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当
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
资料,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
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客户名称 成立日期 企业性质 经营状态
号 (万元)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生物制药(苏州) 15,246.475 (台港澳与外
有限公司 (万美元) 国投资者合
资)
诺和诺德(中国)制药 40,280(万美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元) (外国法人独
序 注册资本
客户名称 成立日期 企业性质 经营状态
号 (万元)
资)
有限责任公司
精鼎医药研究开发(上 155(万美
海)有限公司 元)
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默沙东研发(中国)有 2,000(万美
限公司 元)
资)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上市)
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
b)
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精鼎医药研究开发(上 155(万美
海)有限公司 元)
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诺和诺德(中国)制药 40,280(万美
有限公司 元)
资)
有限责任公司
基石药业(苏州)有限
公司
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
公司
内合资)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
元)
独资)
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
b)
精鼎医药研究开发(上 有限责任公司
海)有限公司 (港澳台法人
序 注册资本
客户名称 成立日期 企业性质 经营状态
号 (万元)
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基石药业(苏州)有限
公司
独资)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
公司
资、非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默沙东研发(中国)有 2,000(万美
限公司 元)
资)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并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视频访谈上述主要客户、
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企查查网站
(https://pro.qichacha.com,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主要
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主要供应商的工商登
记资料,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
企查查网站(https://pro.qichacha.com,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等公开披露信息,
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日期 企业性质 经营状态
号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金顺房地产有限公 2,280(万美
司 元)
独资)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懿斐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
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迦密文化传媒(上海)
有限公司
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宸旗文化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
资)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金顺房地产有限公 2,280(万美
司 元)
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百诚速达科技有限
公司
或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法人独资)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 其他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职场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
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蔚客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
资)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金顺房地产有限公 2,280(万美
司 元)
独资)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 其他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奕正商务咨询有限
公司
资)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职场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
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盛慧投资管理有限 1,300(万美
公司 元)
内合作)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奕正商务咨询有限
公司
资)
有限责任公司
或控股)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中外合资)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并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视频访谈上述主要供应商、
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企查查网站
(https://pro.qichacha.com,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等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查询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计报告》和发行
人的陈述、相关方签署确认的基本情况核查表,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
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企查查网站(https://pro.qichacha.com,查询日
期:2020年9月26日)等公开披露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玺泰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六/(一)/1.发行
人的法人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赖春宝[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3.发行人
的自然人股东”]。
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合伙企业为玺泰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六/(一)/2.发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睿新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六/(一)/2.发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睿泽盛[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
/(一)/1.发行人的法人股东”]、观由昭泰[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
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泰睿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2.发行人
的合伙企业股东”]、弘润盈科[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2.发行人的合
伙企业股东”]。
除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杨宏伟[具
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一)/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
晶[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3.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
赖春宝与睿泽盛、杨宏伟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睿泽盛、杨宏伟为赖春宝的一致行
动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工商登记资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
及其签署确认的基本情况核查表,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
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如下:
公民身份号码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处任职的情况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玺泰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出资人玺宝投资、赖春宝的陈述、
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及其签署确认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
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截至查询日,发
行人控股股东玺泰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出资人玺宝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民身份号码 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类型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行人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玺泰
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任
投资之执行事务合
伙人玺宝投资的委
有发行人7.59%的股份。
派代表,玺宝投资
之监事
公民身份号码 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类型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行人股份的情况
赖春宝之配偶,控 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股股东的出资人玺
宝投资之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的基本情况核查
表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前述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中,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人员情况如下(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民身份号码 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类型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董事杨宏伟兄之配
偶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
配偶之弟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确认的基本情况核查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询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如下:
序 关联企业名 法定代表人/执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称 行事务合伙人 (万元)
新疆石河子开发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 赖春宝控制并担
上海玺宝投
A 500号2幢2112室 券),实业投资,建材的销售。 任监事
公司
深圳市泰福 深圳市前海深港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
限公司 1号A栋201室
江西省赣州市章
赣州谦容股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
贡区新赣州大道 赖春宝控制并担
权投资合伙 91360702MA37X2R 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
企业(有限 C4Y 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
心2号楼601.200 人
合伙) 货及财政信用业务)。
室
序 关联企业名 法定代表人/执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称 行事务合伙人 (万元)
区北四东路37号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 任执行事务合伙
健康科技、医药科技、信息科技、网
络科技、通信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小护(上 上海市杨浦区平
Y2W 让,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电子 任董事长
技有限公司 708室
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健康科技、医药科技、信息科技、网
爱怡康健康 络科技、通信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赖春宝控制并担
上海市杨浦区政
科技(上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任执行董事,其
海)有限公 让,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电子 配偶曾桂英持股
司 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计算机 95.5%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健康科技、信息科技、网络科技;通 赖春宝控制,其
江西省赣州市于
江西爱怡康 信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配偶曾桂英持股
MXA 四路电商孵化基
限公司 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行董事、法定代
地办公大楼1楼
设备的销售。 表人
序 关联企业名 法定代表人/执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称 行事务合伙人 (万元)
赣州市南康 江西省赣州市南
区德宝置业 91360782581616515 康区东山街道办 赖春宝控制并担
有限公司南 C 事处天马山大道 任负责人
康大酒店 9号
从事医药科技、信息科技、计算机网
络、通信技术、医疗软件、系统集成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上海市崇明区堡
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
镇堡镇南路58号
计算机数据处理,电子商务(不得从
事金融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电子元器件、
经济小区)
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医药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计算机
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系统集
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苏州工业园区月 术服务、技术转让;承接:计算机网
大厦北楼904室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医疗器械、电
子元器件、通信设备。(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序 关联企业名 法定代表人/执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称 行事务合伙人 (万元)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一般项目:从事医药、信息、
计算机、网络、通信、医疗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上海进济春 上海市崇明区堡
和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 赖春宝控制并担
科技合伙企 91310230MA1HFYB 镇堡镇南路58号
业(有限合 N7H (上海堡镇经济
电信、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 人
伙) 小区)
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
经济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
(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
意调查、民意测验),文化艺术交流
与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
备的销售。
序 关联企业名 法定代表人/执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称 行事务合伙人 (万元)
一般项目:从事医药科技、信息科
技、网络科技、通信科技、软件科技
铨汇(上 中国(上海)自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海)医药科 91310115MA1K4JK 由贸易试验区盛 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
技开发有限 AX4 荣路88弄1号213 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
公司 室 金融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一类医疗器械、电子元器件、通
信设备的销售。
江西省赣州市章
赣州泰宝股
贡区新赣州大道 投资项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对 赖春宝控制并担
权投资合伙 91360702MA3871369
企业(有限 C
心2号楼601.231 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 人
合伙)
室
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工程监理;工
江西省赣州市章 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政府采
江西江南工
贡区章江北大道 购代理;建筑工程检测(凭有效许可 赖春宝控制并担
有限公司
开发、销售。
江西省赣州市赣
赣州蓉江新
州蓉江新区潭东 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招标
区江南工程 91360704MA368BQ
管理有限公 C55
工区标准厂房A2 咨询业务。
司
栋三层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基本情况核查表、提供的关联方相关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
日)、企查查网站(https://pro.qichacha.com,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等公开
披露信息,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除外)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赣州市南康区德宝置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担任执行
业有限公司 董事
上海廉容自动化技术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担任执行 水力发电自动化远程控制设备的设计、
有限公司 董事 生产、销售
兽药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和技术转让;兽用活疫苗及灭活疫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担任董 苗的生产和销售;动物预防用生物制
广西一曜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监 事兽用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
饲料、宠物食品、宠物添加剂、宠物用
品的生产和销售
生物医药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
上海玉曜生物医药科 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生物医药行
技有限公司 业投资,I类医疗器械销售,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健康科技、生物技术、医药科技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
贺州普唯尔生命科技 术咨询、益生菌菌粉及复配益生菌菌粉
有限公司 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饮料(蛋
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的生产及销
售,果蔬产品的加工、研制、生产
杭州和泽医药科技有
限公司
深圳市资福医疗技术
有限公司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呼伦贝尔豪德商贸城
置业有限公司
赣州锦亨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赣州汉字乐园文化产
业开发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担任董
江苏微康生物科技有 事,自 2020 年 8 月 4 日起不
限公司 再担任该公司董事(尚未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
北京厚宝咨询管理有
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曾任董
江西慧谷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之子赖书
赣州泰融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之子赖书
赣州兼容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姐之配偶
石河子市瑞昌股权投
杨丛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该合伙企业已于 2020 年
伙)
赣州市章贡区同城空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姐之配偶
调维修服务中心 杨丛富控制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配偶之弟
蓝色博达广告装饰部 曾凡洲控制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配偶之弟
章贡区红色风帆广告
制作装饰部
总经理杨宏伟控制并担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
总经理杨宏伟兄之配偶何莉
远兆贸易(上海)有
限公司
代表人
克拉玛依市雅丹文化 总经理杨宏伟之姐杨桂兰控
艺术有限公司 制并担任执行董事
克拉玛依区西域桃花 总经理杨宏伟之姐杨桂兰控
源农家乐 制并担任负责人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上海观由投资发展有 董事陈勇控制并担任执行董
限公司 事、总经理
永修观由昭德股权投
伙)
杭州泰格捷通检测技
术有限公司
嘉兴观由鑫本创业投
伙)
嘉兴观由泰福股权投
伙)
上海观由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宇晨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平潭观由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昶诺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苗鑫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昆山博尔特智能医疗
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观由兴沃股权投
伙)
横琴睿星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石河子睿德信股权投
董事陈勇控制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
限合伙)
上海勇德投资管理中
心
嘉兴观由益方创业投
伙)
嘉兴禾派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中食安康(北京)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
赛锡科技(镇江)有
限公司
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
司
昆山观复产业园开发
有限公司
横琴兆通投资管理企 董事陈勇控制,该企业已于
业(有限合伙) 2019 年 10 月注销
苏州欣荣博尔特医疗 董事陈勇之配偶张宇担任董
器械有限公司 事长兼总经理
张家港市欣荣商务服 董事陈勇之配偶张宇担任总 商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财
务有限公司 经理 务咨询服务
江西江南工程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赣州市宝泰股权投资
董事赖小龙控制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
伙)
于都县起兴广播电视 董事范小荣妹之配偶周期兴
修理部 控制并担任负责人
清池资本(香港)有
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李彬担任董事
荟桥投资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
经理,已于 2019 年 8 月退出
上海派和工程咨询服 曾经的董事曾凡春担任董事
务有限公司 长
赣州见素工程设计咨 曾经的董事曾凡春担任董事
询有限公司 长
章贡区斯黛尔工程咨 曾经的董事曾凡春之配偶卢
询工作室 瑛控制并担任负责人
曾经的董事曾凡春配偶之兄
卢平担任副总经理
庐江县盛桥镇湖滨之 曾经的监事孙业兰控制并担
星宾馆 任经营者
合肥宇晴科技有限公 曾经的监事孙业兰担任执行
司 董事长、总经理
北京聚都元科技有限 曾经的监事孙业兰担任执行
公司 董事、总经理
北京亚帝科迈科技有 曾经的监事孙业兰之子陈昌
限公司 华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科麦(上海)医药科 曾经的监事孙业兰之子陈昌
技有限公司 华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
监事覃德勇曾担任董事,自
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任该公司董事
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宁波岁永投资管理合 主要股东张晶控制并担任执
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
集成电路设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广州市越秀区复北信 主要股东张晶之配偶李未科
息技术咨询服务部 控制并担任负责人
务;软件开发
财务总监宋卫红的妹之配偶
瑞基丰达(北京)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财务总监宋卫红的妹之配偶
北京诺多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东)
巴里坤融信华创风电 财务总监宋卫红的妹之配偶
投资有限公司 路辉担任执行董事
北京枫杨投资基金管 监事马宇平控制并担任执行
理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
盐城枫杨汇智环保产
伙)
北京枫杨玥音娱乐文
(有限合伙)
盐城枫杨环保产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盐城枫杨海瀛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江苏汇瀛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江苏中瀛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山东确信信息产业股 信息安全领域专业商用密码产品的研
份有限公司 发、生产、服务、销售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清
监事马宇平控制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
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清
监事马宇平控制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临风云科技有限
公司
北京清联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延长石油(深圳)有
限公司
监事马宇平曾担任董事,自2
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 新能源领域和通信领域专用电气产品的
司 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董事
北京上清投资基金管 监事马宇平之配偶谭诗控制
理有限公司 并担任董事长
北京弘泰通达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中泰讯安科技服
伙)
上海华领企业管理 曾经监事黄兴东曾任副总经
(集团)有限公司 理,已于 2019 年 12 月退出
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 独立董事廖县生控制并担任
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江西中审司法鉴定中 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资
心(正在办理注销) 产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
江西中审投资管理咨 独立董事廖县生担任执行董
询有限公司 事
江西红一种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江西红一优粮农业有
限公司
上海多宁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上海阔坤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企业公示
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企查查网站(https:
//pro.qichacha.com,查询日:2020年9月26日)等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的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1) 工商注册信息
名称 普蕊斯(赣州)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3MA3613W13U
住所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一期标准厂房区内
法定代表人 赖春宝
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医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临床试验数据的管理与统计分析;翻译服务;数据处理的
经营范围 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尚未开展经营,未来拟主要从事开展临床试验相关服务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6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2) 股权结构
序 出资金额 少数权益股东的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关联关系
合计 300 100 --
(1) 工商注册信息
名称 铨融(上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0764401097
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 58 号 34 幢 A 区 1 楼 113-4 室(上海
住所
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赖春宝
注册资本 185.8254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医药科技、信息科技、计算
机网络、通信技术、医疗软件、系统集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
从事金融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
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软件开发,目前主要产品为“S-Trial+”(临床试验中心管理系统)
主营业务
及“O-Trial+”(临床试验执行管理平台)
成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8 月 22 日至 2033 年 8 月 21 日
(2) 股权结构
序 出资金额 少数权益股东的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
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 间接持有发行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股份
赣州市宝泰股权投资
发行人董事赖小
龙控制
伙)
发行人董事、总
经理
德州两仪幂方康健创
限合伙)
合计 185.8254 100 --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企业公示
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企查查网站(https:
//pro.qichacha.com,查询日:2020年9月26日)等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
有一家合营企业,为铨融医药(参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九/(一)/8.发行人的子公司”]铨融医药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即铨融(苏州)
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铨汇(上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企业公示
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企查查网站(https:
//pro.qichacha.com,查询日:2020年9月26日)等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
不存在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 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现时法律
关联方名称 曾经的关联关系
号 的时间及原因 状态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曾持股
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 该公司已于 2018
限公司 年 11 月 22 日注销
事、法定代表人
赣州顺锦资产管理有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曾担任 该公司已于 2017
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年 4 月 17 日注销
苏州方达生物技术有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担任法 赖春宝已于 2019
限公司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年 1 月 18 日退出
上海方达生物技术有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担任法 赖春宝已于 2019
限公司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年 1 月 18 日退出
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曾担任 赖春宝已于 2019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年 1 月 2 日退出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曾担任 赖春宝、陈勇已于
普瑞盛(北京)医药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 退出
深圳市睿德信投资集 陈勇已于 2017 年 1
团有限公司 月 31 日退出
湖南泰新医药科技有 董事陈勇曾担任法定代表 陈勇已于 2019 年 3
限公司 人、执行董事 月 19 日退出
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
陈勇已于 2018 年 1
司
北京信诺健医疗科技 董事陈勇曾任经理、执行 陈勇已于 2017 年 1
有限公司 董事 2 月 28 日退出
昆山百润科技股份有 陈勇已于 2018 年 2
限公司 月 7 日退出
北京雅信诚医学信息 陈勇已于 2019 年 8
科技有限公司 月 28 日退出
江西省赣州江南工程
该企业已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注销
公司
限公司 年 8 月退出
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 曾经监事黄兴东曾任副总 黄兴东已于 2018
限公司 经理 年 1 月退出
霍尔果斯枫杨汇金股
该企业已于 2019
年 6 月 3 日注销
限合伙)
北京枫杨姚记悠彩投
该企业已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注销
限合伙)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 刘学已于 2018 年 1
份有限公司 0 月 16 日退出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的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
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已履行完毕的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
大关联交易如下:
(1)支付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之支付公司关键管理
人员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26.56 512.89 207.18 210.39
为奖励并激励管理人员而提升了薪酬水平。
(2)提供服务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之提供服务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上海玉曜生物医
SMO 服务 0.14 0.18 -- --
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玉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担任董事的企业,上述
关联交易系因上海玉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发行人提供 SMO 服务所致,
价格参照市场化定价。
(1) 关联采购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所签署的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文件资
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关联方采购软件、委托制作标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采购临床试验
苏州铨融 -- -- -- 53.79
管理系统
赣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蓝
标牌制作 -- 0.79 -- --
色博达广告
装饰部
付、管理平台,系为提升临床试验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以及便于监管机构视
察,系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为一次性的软件定制开发,价格参
照市场化定价。
牌制作服务,系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为一次性的标牌制作采购,
价格参照市场化定价。
(2) 提供服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所签署的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文件资
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为关联方提供 SMO 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普瑞盛 SMO 服务 -- 118.72 536.80 -33.61
发行人前身为普瑞盛的 SMO 业务部门,负责执行普瑞盛与客户签署的临
床 CRO 服务合同中的 SMO 服务。2013 年 2 月,普瑞盛出资 100 万元设立发行
人前身普蕊斯有限,由普蕊斯有限继续负责执行已签署合同中的 SMO 服务,
上述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由于临床试验具有多项业务(例如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数据管理及统
计数据分析服务等)同时进行、执行周期较长等特点,2016 年普瑞盛从普蕊斯
股权退出后,基于业务连续性考虑,未就仍在执行的临床试验项目以普蕊斯有
限为主体重新签署 SMO 协议,存量合同中的 SMO 服务内容由普瑞盛与普蕊斯
有限签订了业务分包合同,将其尚未完成的 SMO 业务合同平价转让于普蕊斯
有限,由普蕊斯有限继续执行。
自 2016 年起普瑞盛不再承接 SMO 业务,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历史签订
的分包协议对应的与最终客户签订的 SMO 业务合同的继续执行。截至 2019 年 1
故而将上述关联交易认定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3) 垫付税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凭证等文件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借用途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张晶 垫付个人所得税 -- -- -- 10.43
发行人向张晶出借资金系代张晶缴纳公积金转增股本(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
司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2017 年 10 月 12 日张晶已归还发行
人全部欠款 10.43 万元。
(4) 收购股权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凭证等文件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
向关联方购买股权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侯磊磊(总经理杨宏伟妹妹之子)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振将其持有铨
融医药 10.4%(对应出资额 13.68 万元)股权作价人民币 364 万元转让予发行人,
杨帆将其持有铨融医药 4.8%(对应出资额 6.32 万元)股权作价人民币 168 万元
转让予发行人,侯磊磊将其持有铨融医药 4.8%股权(对应出资额 6.32 万元)作
价人民币 168 万元转让予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参照外部投资人入股价格定价,
发行人受让价格与外部投资者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股价格
相同。
根据铨融医药提供的出资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赖春宝、杨宏伟确认,杨振
持有铨融医药的全部股权实质系代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持有,侯磊磊持有铨融医药
的全部股权实质系代总经理杨宏伟持有。2020 年 3 月,杨振、侯磊磊将其持有
铨融医药的全部股权转让(代持还原)予赖春宝、杨宏伟。
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 年 1 月 2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赖春宝、杨宏伟
以及其他关联方均已回避表决。
铨融医药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总经理杨宏伟以及董事赖小龙共同
投资的公司,其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发行人参股投资铨融医药,其开发临床试
验管理软件可应用于发行人,实现远程监查,确保在线质量保证,降低临床试验
风险,节省监查费用,对试验过程线上全监督,规范、预防、溯源临床真实数据。
发行人投资入股合法合规,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总经理杨宏伟仅在铨融医药兼职
担任董事,未参与铨融医药的实际经营,符合《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铨融医
药独立开展其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向苏州铨融采购临床试验管理系统外,不
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凭证等文件资料,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
人对关联方应收款项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收账款 普瑞盛 32.24 32.24 94.93 --
上海玉曜生
应收账款 物医药科技 0.35 0.19 -- --
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陈霞 -- -- 2 2
其他应收款 王月 7 7 -- 3.15
发行人对普瑞盛与上海玉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系公司为其
提供 SMO 服务所致,发行人对陈霞、王月的其他应收款系二人为业务开展所支
取的备用金等。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凭证等文件资料,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
人对关联方预收账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预收账款 普瑞盛 -- -- -- 273.06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凭证等文件资料,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
人对关联方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其他应付款 普瑞盛 -- -- -- 135.98
发行人对普瑞盛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历史期间遗留的往来款余额,相关往来
款在报告期内无新增发生额。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均已经在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董事、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确认,发行人独立董事也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
意见,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正、公平、合理。
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
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内容。
经查验,发行人已将上述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无重大
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
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
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该等企
业的业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一)/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
经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向发
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
活动。公司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本企业
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
不会单独或与第三方:
(1) 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 以任何形式支持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及其
控制的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 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
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本企业将主动或在公
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及时
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1) 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
构方面的独立性;
(2) 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与其他
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 将不利用本人/本企业的地位,进行任何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活
动。
本人/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经
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本企业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
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保持对公司实际控制关系期间持续有效
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
不影响本人/本企业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
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行人已将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无重
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未拥有
房屋建筑物。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未拥有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
商标档案并经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信息(网址:wsjs.saic.gov.
cn/,查询日:2020 年 9 月 26 日),截至 2020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注册商标的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形 注册号 核定类别 使用期限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未拥有
已授权的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查询中国版权保护
中心微信公众号 CPCC 微平台(查询日:2020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软件著作
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普蕊斯临床医学项目管理系统[简
称:SMO-PMS]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标准化编程与报告
系统[简称:SMO-MUP]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安全性监测管理系
统[简称:SMO-DSM]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电子数据采集系统
[简称:SMO-EDC]V1.0
普蕊斯员工绩效管理系统[简称:S
MO-TIMESHEET]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数据管理系统[简
称:SMO-CTDMS]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问卷调查统计分析
系统 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药物跟踪管理系统
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自动筛选系统 V1.
普蕊斯临床研究伦理跟踪管理系统
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受试者随访跟踪管
理系统 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外包服务平台管控
软件 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电子日记管理系统
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受试者随访跟踪管
理系统 V2.0
普蕊斯临床研究安全性监测管理系
统[简称:SMO-DSM]V2.0
普蕊斯临床研究数据管理系统[简
称:SMO-CTDMS]V2.0
普蕊斯临床研究伦理跟踪管理系统
V2.0
普蕊斯临床医学项目管理系统[简
称:SMO-PMS]V2.0
普蕊斯临床研究项目自动报价系统
[简称:SMO-PAQS]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受试者跟踪随访管
V3.0
普蕊斯临床研究安全性监控管理系
统[简称:SMO-DSM]V3.0
普蕊斯临床研究多中心远程监察系
MO-O-TRAIL]V2.0
普蕊斯临床研究项目中心启动系统
[简称:SMO-OTRSSUS]V3.0
普蕊斯临床研究受试者电子数据采
集系统[简称:SMO-EDC]V2.0
普蕊斯临床研究多中心远程监察系
MO-O-TRAIL]V3.0
普蕊斯临床研究项目人员分配管理
系统 V1.0
普蕊斯临床研究安全性监控管理系
统[简称:SMO-DSM]V4.0
普蕊斯临床研究项目中心启动系统
[简称:SMO-OTRSSUS]V4.0
普蕊斯临床研究项目自动报价系统
[简称:SMO-PAQS]V2.0
普蕊斯临床研究受试者跟踪随访管
V4.0
根据发行人陈述,对于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成功登记的 6 个
软件著作权,发行人正在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
并经查验相关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及购买凭证,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
有原值为 8,651,536.88 元、净值为 4,523,695.11 元的通用设备;原值为 1,154,309.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
并经查验,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域名证书并经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
管理系统(网址:http://beian.miit.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查询日:
权利人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到期时间 证书类型
发行人 smo-clinplus.com 沪 ICP 备 17041054 号 2022.02.19 国际顶级域名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持有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
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查验,发行人所拥有和/
或使用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
使的情形。
(二)发行人租赁的财产
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租赁
房屋的情形:
序 使用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权属证书/证明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号 (㎡)
北京齐心空间信 X 京房权证朝字 北京市朝外西街 3 号兆
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 615701 号 泰国际中心 C 座 3 层
川(2017)成都 2020.7.1
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 2020.6.1
房东未办理房产
证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2020.6.20
南京酷创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栋 1 楼 113 室 2021.6.19
沈房权证中心字
第 N060291077-1 2020.3.11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
工街 167 号(1411)
心字第 N0602910 2021.3.10
津(2017)和平 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益 2020.2.1
长房权证开福字
第 712090431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 2018.8.10
福字第 71209042 务广场 1315/1316 2022.8.9
沪房地黄字(200
号、沪房地黄字 上海广东路 500 号世界 2019.11.1
上海盛慧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字(2005)第 00
沪(2018)黄字
不动产权第 0083 上海广东路 500 号世界 2019.11.1
上海萱濠实业有
限公司
字(2016)第 00 (A)/1907(G)单元 2022.10.31
合肥班格白桦商 合肥市政务区万佛湖路
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珑广场 3#1515 室
优客工场(北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2019.9.10
武房权证市字第
汉有限公司 1 座 36 楼 BR12 2021.9.9
威幄克商务信息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 2020.2.1
杭房权证上移字
第 15935930 号
限公司 号办公室 2021.1.3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 2020.6.7
哈房权证南字第
经查验,发行人承租的部分房屋的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
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
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
移,故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因为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无效。
经查验,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中,贵阳市、合肥市租赁房屋的产权方存在未取
得相关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产权证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此外,发行人自
承租合肥市的租赁房屋,在报告期内从未因产权瑕疵而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根
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该等租赁房屋的主要用途为日常办公、临时
培训等,如租赁房产出现权属纠纷,发行人可在较短期限内完成搬迁,不会对公
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查验,截至 2020 年 9 月 26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九/(二)”中所述
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主要如下:
截至 2020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供应商 签订日期 合同内容
号 (元)
遴选临床试验初筛条件的候选人,
北京星职场网 框架协议,
《患者招募合 并为临床试验规划招募受试者,普
作框架协议》 蕊斯按照各项目的协商价格支付招
司 署具体合同
募费用。
截至 2020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销
售合同主要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客户 签订日期 合同内容
号 (元)
《临床试验委 江苏恒瑞医药
托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
《General Ser
Parexel China
Co., Ltd.
nt》
《临床试验委 东曜药业有限
托合同》 供公司
四川科伦药物
《临床试验委
托合同》
司
《临床试验委 基石药业(苏
托合同》 州)有限公司
截至 2020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编号 授信银行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务负责人的访谈,
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日:2020 年
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但保
补充协议 II》。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
(二)重大关联交易”所披露的关联交易。
经查验,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相互提供
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协议、凭证等资料
并经查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3,655,601.89 元,
其中金额较大(1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为:上市费用、房屋押金等。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协议、凭证等资料
并经查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6,983,383.08 元,
其中金额较大(1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付款为:费用报销款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及普蕊斯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内部决策文
件、有关协议、相关审批文件、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如下:
(一)发行人及普蕊斯有限设立以来的增资扩股的情况
发行人及普蕊斯有限设立以来的增资扩股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七/(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二)发行人及普蕊斯有限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情况
根据赣州普蕊斯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内部决策文件,普蕊斯出资 300
万元设立赣州普蕊斯,具体情况如下:
(1) 2017 年 4 月 14 日,普蕊斯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 2017 年 6 月 6 日,普蕊斯签署股东决定以及《普蕊斯(赣州)医药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章程》。根据《普蕊斯(赣州)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赣
州普蕊斯设立时的住所为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一期标准厂房区
内;
(3) 2017 年 6 月 6 日,赣州普蕊斯的设立获得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
获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03MA3613W13U”的营业执照。
根据铨融医药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内部决策文件,发行人出资 700 万
元购买铨融医药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作为受让方与侯磊磊、杨帆、杨振作为出让方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侯磊磊将其持有铨融医药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6.
应出资额 6.3158 万元)作价 168 万元转让予发行人;杨振将其持有铨融医药 10.
(2) 2019 年 1 月 7 日,铨融医药的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转让
事宜并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3) 2019 年 1 月 28 日,普蕊斯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收购铨融(上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已完成的重大资产变化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没
有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
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查验,发行人设立以来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如下:
份公司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就发行人的设立方式、经营宗旨和
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
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等事宜进
行了规定。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及《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
会成员人数由 5 人变更为 7 人,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 万元变更为
于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7 人变更为 9 人,并
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行有效的章程,该章程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经查验,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
发行人目前为非上市公司,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章程(草案)。经查验,发行人上
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
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发行
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项目管理、质量与
培训、研发、人力资源、财务等职能部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组织机构
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于制定<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对
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细则的制定、修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三会”会
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
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文件及
有关情况,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查验,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
代表监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每届任期为 3 年。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上述人员出具的
声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
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提供的“三会”
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
况如下:
(1) 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的董事会由赖春宝、杨宏伟、陈勇、曾凡春、
赖小龙组成。
(2)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补李彬
(BIN LI)、范小荣为公司董事。
(3) 2020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换届
选举赖春宝、杨宏伟、陈勇、赖小龙、钱然婷、范小荣、刘学、黄华生、廖县生
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刘学、黄华生、廖县生为独立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赖春宝、杨宏伟、陈勇、
赖小龙、钱然婷、范小荣、刘学、黄华生、廖县生。
(1) 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的监事会由孙业兰、陈霞、黄兴东组成。
(2)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监事黄
兴东辞职,增补覃德勇为监事。
(3) 2020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换届
选举马宇平、覃德勇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邵燕为
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会成员为马宇平、覃德勇、邵燕。
(1) 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杨宏伟、副总经理常
婷、副总经理赵静、副总经理王月、董事会秘书赖小龙、财务负责人宋卫红。
(2) 2018 年 9 月 6 日,赵静主动从公司辞职。
(3) 2020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
重新选举杨宏伟为总经理、常婷、王月与陈霞为副总经理、赖小龙为董事会秘书、
宋卫红为财务总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杨宏伟、副
总经理常婷、副总经理王月、副总经理陈霞、董事会秘书赖小龙、财务总监宋卫
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
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换
原因系部分内部人员调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刘学、黄华生、廖县生为独立董事,
其中廖县生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经查验,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
第ZA15415号”《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经查验,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法在税务主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报告期末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5%、10%、15%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增值税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6%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1%、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2%
报告期内,公司因符合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而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子
公司赣州普蕊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减按10%计
征,2019年、2020年1-6月企业所得税减按5%计征)。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
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而适用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公
司北京分公司、子公司赣州普蕊斯适用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415号”
《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
司在最近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发行人于2017年11月23日获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
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31003196),有效期3年。据此,发行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3号),子公司赣州普蕊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2017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415 号”
《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相关凭证,发行人、发行人
控股子公司在最近三年所享受的的主要财政补贴详见附件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
(三)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
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
果告知书》以及无欠税证明,普蕊斯北京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普蕊斯黄浦分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开展实际经营,未
遭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赣州普蕊斯
自其成立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金税三期未发现违法记录。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生产
环节,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不涉及环境污染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产品
的加工和生产,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拟将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
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募投总额 建设期(月)
合计 70,212.63 --
经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备案机关 备案日期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
办公室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
办公室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
办公室
根据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议案》,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
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
作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
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有权政府部门
核准或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不会导致
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在深耕已
有业务的基础上,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大数据平台,联通申办方、研究者、患者、
临床试验机构,整合所有资源,提升公司价值,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SMO 企
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
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务负责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
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
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人员除下述的诉讼案件外,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
个或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以及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提供的起诉状、证据、判决书等诉
讼资料,睿新投资的原合伙人孙业兰将其持有睿新投资的全部出资份额转让予实
际控制人赖春宝,并于2019年6月5日签署了转让协议,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已付清
所有转让款项且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孙业兰迟迟拒绝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2020年6月,赖春宝就要求孙业兰履行配合义务事宜向上海市黄浦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孙业
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赖春宝办理将被告孙业兰所持第三人石
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11%财产份额变更至原告赖春宝名
下的工商登记手续。前述诉讼涉及的标的出资份额对应发行人5.466%股份,不影
响发行人的控制权的稳定性,不会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2020年9月18
日,孙业兰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如后续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及时办理睿新
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务负责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访谈,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公
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
务总局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无犯罪记录证明、签署确认的基本情况核查表并经
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查询日期:2020年9月26日),
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存在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与法律
事实相关内容的讨论,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
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经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作出了重要承
诺并提出了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事项主要包括: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人
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持股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
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员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措施的承诺 人、全体董事、高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睿新
投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理人员
全体董监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性、及时性的承诺书 员
关于承担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责任的承
诺函
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诺函 睿新投资
全体股东及持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全体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
理、核心技术人员
全体股东、持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员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
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
约束措施合法;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已分别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需的审议程序。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缴纳明细、缴费凭证及相关政策文件,并经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员工总人数
(人)
社会保险已缴
纳人数(人)
社会保险未缴
纳人数(人)
当月入职,下月
缴纳 39 人;员 当月入职,下 当月入职,下月缴
当月入职,下月缴
工账号未转入 28 月缴纳 57 纳 32 人;员工未及
社会保险未缴 纳 30 人;员工未
人;当月离职又 人;员工账户 时提交资料 44 人;
纳情况及原因 及时提交资料 16
取消离职,增员 未转入 36 员工账户未转入 4
人。
过节点重新补缴 人。 人。
住房公积金已
缴纳人数 2,192 2,096 1,412 909
(人)
住房公积金未
缴纳人数 69 90 46 79
(人)
项目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当月入职,下月
缴纳 39 人;员 当月入职,下
住房公积金未 工账号未转入 29 月缴纳 57 当月入职,下月缴 当月入职,下月缴
缴纳情况及原 人;当月离职又 人;员工账号 纳 30 人;员工账 纳 32 人;员工账号
因 取消离职,增员 未转入 33 号未转入 16 人。 未转入 47 人。
过节点重新补缴 人。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单位参加城
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上
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
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
办事处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https://rsj.sh.gov.cn/;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http://rsj.beijing.gov.cn/;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赣州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ganzhou.gov.cn/;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6 日)
等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曾就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缴
纳事宜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的行政处罚,亦未就该等事宜与其员
工发生任何争议、纠纷;
本企业/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
其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全体符合要求的员工开设社会保险金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
户,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若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被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或被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本人合法要求补缴或者被追缴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应缴而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员工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
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或因此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本企业/本人将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并承诺此后不向公
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追偿,保证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
机构不会因此遭受损失,确保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免受任何损
失和损害。”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
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
具承诺,保证发行人不会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事项而遭受任何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对本
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情况
(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7]1503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2017 年 3
月 29 日,普蕊斯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普蕊斯”,
证券代码为 871269,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
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普蕊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
止挂牌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做好异议股东权益保护。2019 年 8 月,发行
人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9]4053 号),
同意发行人股票(证券代码:871269,证券简称:普蕊斯)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
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2019 年 8 月 23 日,发行人在全国股
转系统发布了《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
cn)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终止挂牌的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在挂牌期间以
及终止挂牌过程中未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处罚。
经本所律师查验《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
露的信息,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法律方面的信息与新三板挂牌信息
披露存在差异,主要如下:
序 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 是否重
差异项目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 差异原因
号 信息 大差异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 根据创业板招股说明
董监高简 招股说明书中对董事、监事
报告中对董事、监事、 书要求对相应主体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 工作经历细化、完善
异 了更为细化、完善的披露
历等披露的较为简单 披露
根据发行人业务发展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核心 招股说明书中根据公司人员
实际情况对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 技术人员为陈霞、丁元 实际情况认定核心技术人员
人员 元(已离职)、廖于瑕 为杨宏伟、常婷、陈霞、王
整,并对核心技术人
(已离职) 月
员进行了认定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各年 招股说明书中根据
度报告中根据企业会计 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方的界 《上市规则》等要求
准则对关联方情况进行 定范围更大、更全面 扩大了关联方的披露
了披露 范围
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阶 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股
段股本演变、整体变更 本演变、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发行人于2019年8月2
股本演变 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 限公司后的股本演变(包括
相继实施了两次股份
化情况 统挂牌期间历次股票发 票发行、权益分派、终止挂
转让
行、权益分派)及相应 牌后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及
股东情况 相应股东情况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
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
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实质条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锐
许文华
附件一、财政补贴
政府补助 补贴金额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单位 依据文件
收入主体 (元)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
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补助
员 通知(浦府(2017)134
号)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
失保基金代理支付
专户
(沪人社规[2018]20 号)
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实施失业
北京市社保基金管
理中心
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人社就发[2018]59 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
浦东新区促进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 促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的
小企业挂牌补助 政局 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
(2016)90 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
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补助
员会 通知(浦府(2017)134
号)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重
科技发展基金重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 点企业研发机构补贴资金
政局 操作细则(沪浦科[2016]
补贴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
失保基金代理支付
专户
(沪人社规[2018]20 号)
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2019]68 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
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补助
员会 通知(浦府(2017)134
号)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