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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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
公司做出的关于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
有效的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也适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
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
同意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考核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体系和
薪酬制度。我们认为 2022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能有效激励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有效提升与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现状要求。因此,我们同意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
有利于进出口业务的有效管理和相应衍生汇率、利率风险控制,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同时,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
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外汇衍生品业务履行了相应
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事项。
  七、关于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资金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
值外币的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效期限自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一日止,并授权公司
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八、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同意将《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等规章的要求,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
未发现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张熔显       杨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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