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044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或“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发布了《2021-097: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分别披露了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案号(2021)粤 1971 民初 21117 号]和广州高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
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搜于特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粤 0112 民初 31093
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
体上的相关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链管理有限公司诉搜于特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12
民初 31093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高新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7859535.69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 26554499.1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计算;以 7924874.9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起计算;以 13380161.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均按照年利率 15.4%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原告广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原告广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600 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限公司东莞分行诉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 1971 民初 21117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
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45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截至 2021 年 7 月 5 日,利息 93750 元,罚息 0 元,复利 0 元,后续利息对尚欠本金
按贷款利率 5%计收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后续罚息对逾期本金按照罚息利率 7.5%从 2021
年 7 月 17 日起计算,后续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 7.5%计算,罚息和复利
均计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
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广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搜于特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分行诉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
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广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
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2021)粤 0112 民初 31093 号];
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 1971 民初 21117 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