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更正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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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2-031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
发布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2-030)。因工作人员疏忽,章程修改过程中,第二十六条条款修订部
分不完善。现将公告内容更正如下:
   一、修改前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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