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2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 首次授予数量:368.30 万股
? 首次授予人数:205 人
? 首次授予价格:7.03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江西宏柏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6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司 A 股普通股。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
分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
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
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
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B
评价等级 A C
B1 B2 B3
评价分数 S≥90 90>S≥80 80>S≥70 70>S≥60 S<60
标准系数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职务 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共 205 人)
预留 83.00 18.39% 0.25%
合计 451.30 100.00% 1.3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本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
后,认为: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
表意见如下: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4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 2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
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
关内容一致。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公司按照相关估
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经预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2585.47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
要求,则2022-2025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约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宏柏新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其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后续授予相关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