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 被保荐公司简称:国投电力
证券“、与中信证券合称“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宁 联系电话:010-60836989
中信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鹏 联系电话:010-60837545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竹 联系电话:010-83321197
安信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芸 联系电话:010-8332119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410 号)核准,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非公开发行股票 488,306,450
下简称“国投电力”、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发行价格为 7.4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额为人民币 3,629,845,181.56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G11946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国
投电力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
整会计年度”,即 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安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就 2021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承销及保荐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签订保荐协议后,保荐机构通过日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承诺的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事项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该等事项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
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情况表,公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
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
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
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国投电力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投电
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宁 吴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投电
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页)
保荐代表人:
田竹 王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