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济南
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该
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母
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公
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将该方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客观地评价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审议过程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要求。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 2021 年度相应资产减值准备系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依据充分;本次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截至 2021 年末的财务状况和 2021 年的经营成果,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
项。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的职业能力和执业资质,项
目组成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该会
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该事务所从业人员专业务实、勤勉尽责,且对公司情况较为熟悉;公司董事会召
集、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2022 年度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为参
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预计担保是为了适应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的需
要,有利于提高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融资能力;本次事项担保风险总
体可控,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拟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和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推动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借款利率将参照银行
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及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实际融资成本,由双方在签订
借款协议时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议案在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下属参股公司提供借款预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属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交易
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在建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
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基金,挖掘生命健康领域优质资产,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议案在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学立、钱春杰、岳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