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向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重大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后对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息”)并募集配套资金,同时新疆天
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以现金增资方式取得
上市公司下属水泥等相关业务子公司控股权及上市公司持有的水泥
等相关业务涉及的商标等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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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公司
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
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依法回避,亦未委托其他非关联
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公
司与中建信息签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公司与天山股份签署了《宁夏建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
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将为宁夏建材除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全体股东
提供收购请求权,将为中建信息除中建材智慧物联有限公司、中建材
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
司外的全体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该等措施的设置有利于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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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增强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和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事项符合适用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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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换
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向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出售重大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世宁 黄爱学 张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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