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鑫众海尔智家 8 号
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者: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代海尔智家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六:《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样本) .... 86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重要提示
本《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仅
作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项目披露材料,不代
表各方已实际按照本合同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需以各方正
式签订的《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相关法律文本为准。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前言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投资
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
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
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智家”)
股票(6690.HK),主要通过港股通的方式参与海尔智家股票的投资。产品存续期
内,现金类委托资产不足以支付单一计划运作费用的,投资者承诺通过追加委托资
产方式足额缴付海尔智家股票(6690.HK)锁定期间本单一计划运作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等)。
投资者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表,投资者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并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策参与本计划,对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
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也不限定损失金额或比
例。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
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
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
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管理本单一计划过程
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合同变更风险、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风险、高仓位与
高集中度风险、管理风险、金融监管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含税收、标的投资、产
品交易结构等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延期清算或二次清算风险、无法及时足额提
取预约金额或委托资产现状返还的风险、本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投资对象
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等其他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单一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单一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与风险
揭示书,全面认识本单一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读市场,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一、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指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
发并实施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规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指 2016 年 7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
《暂行规定》 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
行规定》。
指 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单一
《单一资管计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
划合同指引》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单一资产管理
指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代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业务投资者、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投资者
单一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人、 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证资管”。
管理人
单一资产管理
业务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托管人、兴业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银行上海分行
单一资产管理
指受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当事人、
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
合同当事人
海尔智家 指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海尔智家 A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 A 股股票,
股、A 股 即海尔智家(600690.SH)。
海尔智家 H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发行的 H 股股票,即海
股、H 股 尔智家(6690.HK)。
海尔智家 D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兰克福交易所发行的 D 股股票,
股、D 股 即 Haier Smart Home(690D.DE)。
员工持股计划 指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指员工持股计划建仓期间,即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建仓期 会或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清算抛售期/ 指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变现期 锁定期结束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抛售变现期间。
本合同、资产
管理合同、单 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
一资产管理合 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及变更。
同
工作日、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正常交
日 易日。
资产委托起始
指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产管理计
日、计划成立
划成立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
日
资产委托到期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
日 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资产专用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
账户 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托管账户(专 指专门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保管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
户) 产的账户。
指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于本合同
专用资金账户
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资金账户。
指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
其他专用账户
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指根据本合同,投资者首次交付给管理人的资金以及参与的
委托资金
资金。
指投资者交付给管理人管理、运用的资金,管理人因该委托
委托资产 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
入委托财产。
投资收益 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
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投
投资净收益 资管理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可向投资者分配的收益。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
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
不可抗力
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管理人、托管人交易系统和通信线
路瘫痪、故障等。
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下,安全不具
资产(或者资
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
金、本金)安
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
全
准。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
信义义务
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
责。
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
港股通
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
调整。
二、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
户合法权益;
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也不限定投资损失金
额或者比例;
应当对托管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报告。
(二)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投资者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
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
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
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
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
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合格投资者委托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规模
为 1000 万元。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身份证明、财产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
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承诺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且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投资者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在使用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单一
资产管理业务时,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
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
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
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
备案或者登记;
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
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对本
金或收益的承诺和保证。
(即托管账户),不实施任何使得该账户失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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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以及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托管人对托管账户的任何操作视为已得到了授权;
形,同意配合管理人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职责;
获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充分授权并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订资产管理合
同;
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海尔智家(600690.SH)和海尔智家(6690.HK)的股票
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A 股+H 股+D 股合并计算)的 10%;
投资者特此承诺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已满足以下要求:
(1)依法合规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已充分知悉,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
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4)其他特别承诺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来源于海尔智家正式员工合法薪酬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合法
合规资金来源等。投资者承诺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
管理产品。
员工持股计划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A 股+H 股合并计算)累
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A 股+H 股+D 股合并计算)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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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海尔智家员工参与 2022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份权益,应当与
员工通过其他方式拥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本计划成立
后及时、准确的向管理人提供信息敏感期信息,并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
海尔智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等关联方通过本计划持有海尔智
家股票(6690.HK)以及所持有股票变动的,投资者承诺将监督以上人员按照相关规
定准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进行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
法律行为。
三、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合同当事人
投资者姓名(或公司名称):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代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明类别及号码: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长柳路 36 号东塔兴业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生
联系人:林笑川
联系电话:021-38565866
传真:021-6858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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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网址:www.ixzzcgl.com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负责人:夏维淳
联系人:贾可
联系电话: 021-62677777
传真号码:021-62557608
网址:www.cib.com.cn
(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其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
(3)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4)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
露材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
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承诺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为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
非自有资金的情形;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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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费及税费,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
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
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
作;
(8)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投资者应于相关
变更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9)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
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本
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2)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3)投资者交付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
(14)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
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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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制止,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
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
利;
(7)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时,与投资者协商一致的,
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投资者返还;
(8)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
权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
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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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融资;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对非标准化资产(如有)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
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7)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
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18)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
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
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1)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根据人民银行有
关规定向托管人发送本计划“受益所有人”信息,配合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22)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营销
宣传;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四)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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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权利。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
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的
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
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2)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
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
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15)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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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及产品风险等级
在规范投资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谋求投资回报。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基金、国债、海尔智家股票(通过港股通参与,股票代码:6690.HK)。
在单一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如有),
管理人、投资者及托管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
本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
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除外。
产品备案通过后,管理人应在开展投资活动前主动将备案证明通过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托管人。
(1)本计划投资于海尔智家股票(6690.HK)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80-100%
(含 80%),其他投资标的合计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0-20%(不含 20%)。
(2)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证券期货市场
异常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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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划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
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本计划在建仓期和变现期期间,资产组合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但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如遇到本计划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的情形,管理人应当向在相应类
别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 80%(建仓期与变现期除外)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
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本单一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进行资产管理计划
的投资运作,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将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并按规
定履行合同变更流程。除建仓期、变现期、上述规避特定风险情形与非因管理人主
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限制的情形外,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
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如有),管理人、投资者及托管人应事先
签订补充协议,并为托管人调整投资监督事项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
本计划建仓期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或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海
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管理
人将在合同约定建仓期内使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建仓期的投资活动,
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
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本计
划建仓期结束后,本计划投资组合的比例应符合以上约定。
如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
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
可范围内。
本计划属于中高风险投资品种,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为 R41,仅适合向合格
投资者中专业投资者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 C4 级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推广。本计划
存续期间,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
本计划存续期为 5 年,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算。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存续期
根据《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产品风险等级 R4 对应的产品风
险特征为中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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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提前届满。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额见《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初始委
托资产明细表”。
资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
价计算)。
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管理人自行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经核实无误后于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管理人发送《初始现金委托资
产到账通知书》。同时,投资者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
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发送《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通知资
产管理计划成立,以管理人发送的《成立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作为计划成立日及
资产委托起始日。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管
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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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者参与资金。
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除外。
管理人开展投资活动前,应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成立通知及计划已通过协会备案
的材料。
六、委托资产
(一)委托资产基本情况
委托资产的主要来源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
划”资金,即海尔智家提取的激励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海尔智家 H 股股票(6690.HK)。
(二)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人托管的其他财产,委托资产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
其固有资产。
应当归入委托资产。
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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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销。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
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
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
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投资者本金或收益的保
证或承诺,不承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
对于在未经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成的损失,
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帐支取造成的损失,由过错
方承担相应责任。
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其他非现金类资产
时,管理人应于完成投资后及时办理计划资产的确权事宜,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
(如有)及行权依据,并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权依据的复印件交付托管人。
管理人管理的多个产品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其他非现金类资产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书面说明其代本计划
持有相关资产的占比情况。
管理人对计划财产权利行使依据、资产持有情况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应于变
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交书面说明、变更后的权利凭证和行权依据(复印件)。
对于上述实质上由管理人保管的计划财产,管理人不得将其进行抵押或转让,
并对相关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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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三)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营业机构(上海
分行营业部)为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托管人“第三方存管”平台与专用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本计划托管账户名称为“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托管账户专用章 1-1”一枚,以及开户机构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一枚,预留印鉴均
由托管人保管。
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托
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
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
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假借投资者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
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2)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相关业务指南及通知办理,
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3)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并与投资者在指定
的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上海分行营业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对应关系,投
资者应在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4)银行存款账户(如有)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
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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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
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
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
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应该在合理
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
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专用基金账户(如有)
描发至托管人处,由托管人留存。
放式基金对账单邮寄管理人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
金对账单发送给托管人。
(6)其他专用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投资者提供协助,
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预留的管理人业务章后交付托管
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单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1)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
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
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
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为确保托管账户资金安全,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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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账户余额进行账务核对,资产托管人通过托管网银的“托管账户银企对账”模块
按月向资产管理人提供银行托管账户余额对账服务。资产管理人应在每季度初 15 天
内就上个季度的托管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反馈。资产管理人逾期未反馈的,资产托管
人视同资产管理人默认账务核对无误。资产管理人应做好托管网银系统用户密码安
全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对账用户被非法使用、密码保管不当被泄露等情
况,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应对账务核对结果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账务核对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可向资产托管人查询。
(四)委托资产的移交
且托管人应于委托资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管理人发送
《初始现金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同时,投资者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
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总价值,其中证券类资
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
计算)。
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产品成立次日起,管理人于每周的第 1,3,5 个交易日设置
参与开放期供投资者办理参与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参与开放期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
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在投资者将追加委托资产
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委托资金追加申
请书(第 i 期)》。管理人和托管人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确认当日(若非同日确认,
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当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
(六)委托资产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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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自产品成立次日起,管理人于每周的第 1,3,5 个交易日设置
退出开放期供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投资者可以在退出开放期内提取部分委托财产。
在退出开放期内,投资者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管理
人和托管人提交《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载明的提取日
期应处于退出开放期内。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
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
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
投资者单日提取委托资产金额超过单一计划总资产的 10%,即视为投资者大额
提取。投资者的单笔委托资产提取为大额提取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必须至少提前 10
个交易日向管理人提交预约提取申请。
投资者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
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或投资者通知不及
时造成的损失。因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停牌等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变现或流动
受限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或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投资者
返还,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移交、追加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划出账户与提取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投资者账户),如移交、
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与以下账户不一致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此部分转入资
金作为委托财产或转出委托资产的申请。
投资者委托资金划入及退出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七)委托资产的追加和提取的价格和方式
追加份额=追加金额/资金到账日前一工作日委托资产份额净值
提取份额=提取金额/资金提取日前一工作日委托资产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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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由此引起的差额计
入委托资产。
初始委托资产份额净值=1.0000 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规范投资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基金、国债、海尔智家 H 股股票(通过港股通参与,股票代码:6690.HK)。
(1)本计划投资于海尔智家 H 股股票(6690.HK)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80-100%
(含 80%),其他投资标的合计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0-20%(不含 20%);
(2)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
如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
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
可范围内。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属于中高风险投资品种,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为 R42,仅适合向合格
投资者中专业投资者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 C4 级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推广。本计划
存续期间,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五)投资策略
管理人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信用风险、证券市场估
值水平等因素,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资产增值。
根据《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产品风险等级 R4 对应的产品风
险特征为中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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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择机配置海尔智家股票(通过港股通参与,股
票代码:6690.HK)。
本计划将投资于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来保
障资产的流动性。
经投资者、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
面形式作出,并及时通知托管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变更投资范围需签订补充协议。
(六)决策依据
本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本计
划投资者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本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性文件。
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七)投资程序
一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分析判断,在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投资。
据本单一计划退出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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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但应在调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港股通取得并持有海尔智家股票
(6690.HK),本计划自建仓结束后投资于海尔智家(6690.HK)的比例不低于本计
划总资产的 80%(含 80%)。
(2)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海尔智家股票(6690.HK)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海尔
智家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3)除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另
有相关规定外,本单一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两天);
披露当日(含首尾两天);
以上 1)-3)禁止买卖海尔智家股票的期间,包括海尔智家延期公布业绩的期间;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会及海尔智家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兴证资管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海尔智家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
买卖敏感期。
(4)本单一计划购买完成海尔智家股票(6690.HK)后,海尔智家全部有效的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A 股+H 股合并计算)(不包括员工在海尔智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
获得的股份)累计不得超过海尔智家股本总额(A 股+H 股+D 股合并计算)的 10%,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海尔智家股本总额(A 股+H 股
+D 股合并计算)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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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5)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200%。
(6)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7)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
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导致本单一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
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
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因本单
一计划投资管理需要,本单一计划的建仓期、清算抛售期/变现期不受上述投资比例
的限制。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
业和领域;
(2)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
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4)不得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且最终
投向不得违反其限制。
(5)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6)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7)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
(8)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9)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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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10)国家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九)本计划的建仓期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或授权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不超过 6 个
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除外。本计划建仓
期结束后,本计划投资组合的比例应符合以上约定。
(十)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证券期
货市场异常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市场
或本计划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
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如遇到本计划投资
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连续 5 个工作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的情形(建仓期和清算
抛售期/变现期除外),管理人应当在相应类别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的
(十一)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本计划现金类资产不足,且因非管理人原因无法及时
变现非现金类资产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或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以委托资产现状
方式向投资者返还。
八、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投资者充分知悉并认可,管理人在运用本计划委托财产进行投资交易过程,或
发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基于各自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
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
投资者知悉并确认,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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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依然不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知悉并接受利益冲突风险,本计划发生
上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时,无需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计划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
于由管理人关联方发行、代销、管理或托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由管理人提供专
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管理人、投资顾问等)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该等资
产管理产品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已知悉上述投资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并自
愿承担上述投资的利益冲突风险。
(二)本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披露频率
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坚持投
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从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积极处理该等利益冲突情形,防范
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外,本计划不得实施存在
利益冲突的投资。
在发生上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当视具体利益冲突情形情
况选择在向投资者提供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进行披露。
在发生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上述利益冲突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当
披露的内容包括利益冲突情形、处置方式、以及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等。
根据本合同第十六节“信息披露与报告”相关要求执行。
(三)关联交易
管理人、托管人应于合同生效前提供关联方名单,并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变化及
时更新关联方名单。若管理人或托管人中的任何一方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且
经另一方催要后仍然未及时提供并导致另一方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
生的一切后果,由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投资于管理
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授权同意,否则不得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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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同时事后应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若管理人运用受托管
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除取得投资者事前同意外,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
投资者利益。
九、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本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
条件。本计划投资经理为:
丰雅婧女士,女,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
士。2015 年 7 月进入金融行业,对结构化产品业务有丰富的实操经验,曾为多家上
市公司及其大股东量身定制结构化产品。从业经验 6 年,现主要负责衍生品策略、
FOF 策略、员工持股计划策略等投资研究工作。
丰雅婧女士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内未被监管机构
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
内及时通知投资者。管理人应当确保变更后的投资经理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十、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应加盖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
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生效。管理人应在授权文件生效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托管人。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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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格式见附件九)是在管理计划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
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传真或
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对于采用“深证通电子指令”、“托管
通电子指令”或“电子直联”方式发送指令的,管理人、托管人应签署《兴业银行电子
直联补充协议》(以实际签约名称为准),双方应遵守该协议关于“电子直联”方式
的具体托管操作安排。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
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
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
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
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
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管
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
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
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
托管人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
的指令。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
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资料合法、真
实、完整和有效。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
第 3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
通知管理人。
(四)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
定》、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电话或者书面
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对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
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托管人传真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
通知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托管
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该指令为生效的指令,不得撤回。
(七)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通知托管人,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
签字样本。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的
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生效。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
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授权书原件寄送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托
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原件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其他相关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
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托管资金专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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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如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情形的,相关责任由
管理人承担。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投资
者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
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托管人根据本部分第三条约定,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托管人根据本部分第三条约定,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
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和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投资者和托管人
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若越权交易发生收益,则收益扣除损失与交易费用的余额归委托资产所有,收
益不足以充抵损失与交易费用的部分由管理人承担。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1)对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基金、国债、海尔智家 H 股股票(通过港股通参与,股票代码:6690.HK);
(2)对本计划以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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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A、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200%;
B、本计划投资于海尔智家 H 股股票(6690.HK)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80-100%
(含 80%)。
C、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海尔智家股票(6690.HK)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海尔
智家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时,应当提示管理人及时纠
正,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对管理人的违规事项,
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本计划的直接投资履行监督职能。
息。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方名单,并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托管人应自行提供和更新
托管人关联方名单。若管理人或托管人中的任何一方没有及时向对方提供关联方信
息,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过错方承
担。
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外,还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二、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本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经纪服务商(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管理人应在操作协
议(实际名称以协议为准)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服务商承担资金安
全保管责任。
本财产投资于期货发生的所有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经纪服务商负责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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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结算规则办理。管理人应在期货操作备忘录(实际名称以协议为准)或其他协议中
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服务商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一)场内外证券资金结算处理程序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划拨场内投资资金。本着安全保管本计划
财产的原则,在不影响本计划投资管理且和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托管人可根
据管理人的指令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划入托管资金账户。
本计划的银行管理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同步,经纪服务
商日终清算完成后将交易所格式数据以约定方式发送给管理人、托管人。管理人、
托管人根据 T 日交易数据各自进行清算并与经纪服务商 T+1 日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
对账单进行核对。
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以及相关交易附
件进行指令审核并完成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
三、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一)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逐笔划付。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
购)申请单一并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管理人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单后,
应立即传真至托管人。
(二)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赎
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托管人;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认回单后,应及
时传真至托管人。
(三)为确保本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管理人应于开放式基金
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认日及
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管理人,管
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托管人。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一)本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署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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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本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办理。
(三)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以便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五、期货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如有)
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期货经纪机构签
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六、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一)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和相关投
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
至托管人,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七部分约定审核后及时执行划款指令。
(二)托管人负责审核交易文件和划款指令要素的表面一致性,相关交易文件
中约定的其他转让或划款条件由管理人负责审核。管理人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
管人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本计划
托管资金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七、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对计划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资金账目,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账
相符。
对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根据外部第三方对账数据定期进行对账。
对计划财产的交易记录,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之前,应保证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
一致,造成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十三、委托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本计划资产的价值。经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是管理人进
行信息披露、计算投资回报的基础。
(二)估值的时间、确认及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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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托管人于每个工作日的下一日(T+1 日)对 T 日委托资产净值进行估
值并对估值结果核对确认。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经托管人催告仍不按约定与托管人对账,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估值对象
本计划所持有的全部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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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的估值方法参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
式执行。
B、融资融券的利息每日计提。
C、信用资金账户待利息到账时入账。
产,并按原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因出借证券获取的利息收益依据出借日证券金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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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司提供的出借证券利息总额从第一个自然日起按实际出借期限平均计入计划收益
(算头不算尾)。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的,以最近公告的基金净值计算,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 等基金,以
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
算。场外购入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
收益。
进行估值。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单一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家最新规定估值。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时候,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人承担,本单一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单一计划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
理人对单一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单一计划资产价
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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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但管理人需尽善良、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确保相关会计问
题以及估值方式、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公允。
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计划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六)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当出现投资品估值偏差,估值机
构发布的估值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经与
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
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第 4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资产总值是指本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计划各
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本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造成净值计算错误的原因,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若因管
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从而造成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
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十)资产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本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并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有关规定编制计划财产会计报表;
对(以估值表等的形式)。
第 4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限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如涉及诉讼、仲裁,还有案件受理、律师代理、申
请执行或公证等相关费用。
(二)管理费和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固定管理费按照以下模式( B)收取
A.本单一计划每年固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年。若合同终止日当年未满一
年,则按当年实际存续天数收取,即当年收取的管理费为【 ÷365×当年实际存续天
数】。
管理人的管理费由托管人复核后于每次年的首 10 个交易日内(本单一计划终止
或提前终止的除外)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当年的管理费从本单一计划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如果在支付
当日单一计划资产中没有足够现金同时支付已发生的管理费,则管理费顺延至下一
个自然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再进行支付。
B.本单一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委托资产的净值年费率计提
(首日按实收资本金额为基准计提)。本单一计划的固定管理费的年管理费率为
XX%/年。计算方法如下:
H = E ×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首日按实收资本金额为基准计提)
管理费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管理人的管理费由托管人复核后于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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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年的首 10 个交易日内(本单一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的除外)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
当年的管理费从本单一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如果在支付当日单一计划资产中没有足够现金同时支付
已发生的管理费,则管理费顺延至下一个自然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再进行支付。
(2)业绩报酬
本计划不计提业绩报酬。
本单一计划应给付托管人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委托资产的净值年费率计提
(首日按实收资本金额为基准计提)。本单一计划的托管费率为 XX%/年。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Y%÷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首日按实收资本金额为基准计提)
托管费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托管人的托管费由托管人复核后于每次
年的首 10 个交易日内(本单一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的除外)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
当年的托管费从本单一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如果在支付当日单一计划资产中没有足够现金同时支付
已发生的管理费,则管理费顺延至下一个自然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再进行支付。
管理人在约定的托管费支付日未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的,托管人有权
在托管费支付日当日或后续任一日自行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托管费。费用自动
划扣后,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告知托管费支付金额及计算方式,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期货交
易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含审计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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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四)费率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低资产管理费率
和资产托管费率;如调高管理费率或托管费率的,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应协商
一致。
(五)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应缴纳的
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为免歧义,本合同各方特别约定如下优先适用条款: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就本计划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其他应
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该税费由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有权以
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除本约定外,本计划已列明的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的,相关方应自行缴纳);管理
人在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
照管理人通知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
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如管理人因此垫付相应税费等款项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垫付的税费和孳息
款项,投资者应按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返还垫付款。投资者已知悉并同意,
计划资产承担上述税费可能导致资产变现损失或投资收益减损。
(六)如委托资产无法变现或不足,无法从委托资产中足额提取管理费、托管
费、其他费用及纳税款项的,管理费、托管费、其他费用及纳税款项由投资者另行
支付。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单一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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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六、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 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
(1)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
(2)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
(3)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
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部
门规定的其他要求事项。
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与
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二)定期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管理季度报告,发送投资者,
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最新规定进行备案,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履职报告;
托管人履职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
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资产管理计划支付
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托管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管理年度报告和
托管年度报告,发送投资者,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最新规定进行备案。年度报告包
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履职报告;托管人履职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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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
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年度报告,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托管报告。
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向管理人
反馈,同时在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由管理
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
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
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 10 日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
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
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披露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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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四)披露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规定的方式等途径获取本计划信息披
露信息。管理人采用邮件方式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用于接收和
披露相关信息的邮箱地址以本合同“二十四、通知与送达”约定为准。请投资者务必
在本合同“二十四、通知与送达”部分预留相关指定邮箱地址及联系人,且后续指定
邮箱地址或联系人若有变动需及时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以便投资者及时接收产品
相关信息披露。若因投资者不留存邮箱或预留邮箱不正确、未指定联系人、指定联
系人或邮箱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管理人和托管人等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
接收产品相关信息披露信息,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对此均已充
分知晓并自愿承担。
如管理人通过官方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寻求
获取官方网站信息披露开通方式及查询路径,自主申请注册账户,关注管理人官方
网站披露内容,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网站发送的短信或验证码等信息,如有疑
问应及时向管理人咨询。
重要提示:管理人可选择通过投资者预留联系方式、管理人官方网站等途径向
投资者披露信息,通过任一途径披露信息即视为已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如投
资者未及时注册网站账户或妥善保管账户资料,未关注管理人在官方网站披露的信
息,或者未及时向管理人更新其有效联系方式,均可能造成自身利益损失,由此产
生的风险由该投资者承担。
(五)投资者向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有关信息披露资料。
管理人应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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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观因素,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
责任。
(六)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海尔智家股票(A
股+H 股合并计算)达到海尔智家已发行股份总数(A 股+H 股+D 股合并计算)的 5%时,
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十七、风险揭示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一般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
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中高风险投资品种,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为 R43,仅适合向合格
投资者中专业投资者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 C4 级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推广。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
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
生风险。
根据《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产品风险等级 R4 对应的产品风
险特征为中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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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
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
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
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委托资产的净值。
(4)购买力风险。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
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
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单一资产管理业
务产生再投资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
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投资者请特别注意。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
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单一
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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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资
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
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分红,将使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本计划投资及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含附加税费)等应税
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或由管理人代扣代缴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
费用(如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由各收费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在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中计提并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予以缴纳或代扣代缴,且无需事先征
得投资者的同意。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扣缴税费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税费支出
增加、净值和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
注意上述风险。
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
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1)提前支取风险:银行存款正常到期之前无法提前支取、因提前支取造成利
息损失、提出提前支取申请但存入银行无法按时足额提取的风险。
(2)信用风险: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无法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3)利率风险:投资者收益可能低于以银行存款或其它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
收益。
(4)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
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委托资产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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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5)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
险。
在征得投资者同意后,本计划可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本计划可能因上述关联交易造成损失。
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对管
理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
本计划实施资金前端控制。本计划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
可能造成损失。
(1)技术风险。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因监管政策变化、新的金融监管要求,存在监管机构书面或口头叫停本单
一资产管理业务或禁止投资相关证券等风险,或者给计划权益实现(包括影响标的
股票锁定期等)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特定风险揭示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有 12 个月的限售锁定期(自海尔智家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且锁定期结束后不一定会立即减持,
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实际持股期限较长。锁定期间证券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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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市场风险不确定性较大,使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一般来说,
个股的趋势与大盘的趋势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在股市大幅下跌的时候这种相关性
将进一步增强。因此,在锁定期内,个股可能因为大盘调整的影响而出现股价下跌。
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本资产管理计划面临无
法及时变现从而影响本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划名下股份的相关股东权益,并按照投资者的委托统一决策安排资产管理计划名下
股份的退出及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问题,投资者因上述安排可能存在提前结束投
资或延期退出的风险。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2017 年 5 月
延长或进行二次清算的风险,也间接存在计划损益分配波动性加大和分配时限拉长
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行业税收相关政策的
规定,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有义务针对资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最
新税收征管要求进行纳税,因此会对本单一计划项下投资收益产品影响。由于上述
税务新政在具体实践上尚有不明确之处,因此,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变动的可能。
本产品投资海尔智家股票(6690.HK)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80-100%,股票仓位
高,投资标的集中度高,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单一计划资产净值
的变化,本产品存在较大集中度风险。
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验资
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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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
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若单一计
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自产品成立次日起,管理人于每周的第 1,3,5 个交易日
设置退出开放期供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计划退出开放期内,投资者应为管理人预
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或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委托资产
因处于锁定期内或停牌等原因无法变现或流动受限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或与投
资者协商一致后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投资者返还,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的单笔委托资产提取为大额提取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必须至少提前 10 个
交易日向管理人提交预约提取申请。对于每笔委托资产,经管理人确认的预约提取
金额,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投
资者承担委托资产到期可能无法足额提取到预约的提取金额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
结构性产品和衍生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
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险
可能相对较大。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资产管理计划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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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
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
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并使得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港
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资产
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净值出现较大
波动。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
投资机会。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港股通交易日卖
出股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2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3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
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存
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a) 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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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资产管理
计划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b) 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C)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
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d) 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
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计划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
置;结算参与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计划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
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
本资产管理计划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资产管理
计划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十八、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投资者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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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2)决议: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和投资者协商一致确认。
(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原管理人继续担任。
(4)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新任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应
与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1)提名:新任托管人由管理人或投资者提名。
(2)决议:新任托管人由管理人和投资者协商一致确认。
(3)临时托管人:新任托管人产生之前,由原托管人继续担任。
(4)交接: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托管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新任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应及时接收。新任托管人应
与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
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
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
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书面签署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后,合同变
更生效。
完成合同变更:
(1)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
本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
产,本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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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1)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2)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3)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4)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第(1)、(2)(3)款事由,托管人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合同
当事人签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投资者或管理人拒不
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托管银行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
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发现上述第(4)款事由,有权立即对托管资金账
户采取止付措施。
(三)合同的展期
本合同终止前,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合同可以展期:
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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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四)合同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
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本合同的终止日即为本计划的终止日。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前述第(二)条第 5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
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
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如因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机关书面或者口头要求停
止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管理人有权停止投资被停止的业务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本
合同项下的被停止业务所涉及的部分委托资产(含因投资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后的全部委托资产(含因投资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
务)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均由投资者直接承接。
二十、委托资产的清算
(一)委托资产清算程序与清算报告
本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在本计划终止之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并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如投资者及托管人在收到委
托资产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则视同投资者和托管人无异议。投资
者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投
资者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
项解除责任。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并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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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清算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从委托资产中划
付。
(三)延期清算的处理方式
本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其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委托资产变现与返还
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委托
资产移交可以采取现金方式、非现金资产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
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具体由管理人决定。但涉及非现金返还的,需与投资者协商
一致。对于现金方式移交,在合同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投资组合内所有委托资产变
现。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资产移交指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资
产转移至投资者账户。在合同终止日前,如仍有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的,管理人和
投资者协商一致的,本计划可延期终止或管理人将非现金资产现状返还投资者。非
现金资产的保管与转移由资产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人协商处理,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
委托资产,发生的管理费、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
费收取届时由管理人、托管人与投资者另行协商确定。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委托资产
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用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各方当事人根据监管机构、账户开立机构要求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托管资金账户和其他账户的注销手续,各方应当积极
配合。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
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六)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20 年以上。
二十一、保密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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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规的规定、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要求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投资者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该方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与允许非本
合同当事方使用(如投资者为资管产品,该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约定
提供给其投资人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及审计要求或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如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本合
同当事方使用,应当与该方签订保密合同。
(四)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因此
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
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
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
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
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
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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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且不存在过错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
损失。
二十三、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方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不成或
者不能通过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投资者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进
行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二十四、通知与送达
(一)信息披露服务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管理人提示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规定的方式等途径获取本计划信息披
露信息。如管理人通过官方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
寻求获取官方网站信息披露开通方式及查询路径,自主申请注册账户,关注管理人
官方网站披露内容,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网站发送的短信或验证码等信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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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有疑问应及时向管理人咨询。如投资者在管理人处预留联系方式(具体按照下述第
(二)条约定执行),管理人也可选择通过该联系方式向投资者提供本计划信息。
重要提示:管理人可选择通过官方网站、投资者预留联系方式等途径向投资者
披露信息,通过任一途径披露信息即视为已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如投资者未
及时注册网站账户或妥善保管账户资料,未关注管理人在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或
者未及时向管理人更新其有效联系方式,均可能造成自身利益损失,由此产生的风
险由该投资者承担。
(二)通知送达约定
除管理人选择通过官方网站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通知信息情形之外,本合同
任一方向本合同对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且以中文书就,并
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信、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各方用于通知的相关信息如下: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住所地: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地址:
住所地: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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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传真:
邮箱地址: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箱:
网址:
(三)法律后果
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的收到日是指:
为送达时间;
当日;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通知另外两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
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外两方,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
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上述联系方式可适用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
限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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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
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送达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寄送方承担。对于
上述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
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或负责人签字(或
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
合同的当事人。
(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只有同时满足特别生效条件和一般生效条件时才生效。
海尔智家股东大会或授权的董事会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确认本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已成就,且初始委托资产到账后,向投资者
和托管人发送《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
并告知计划成立事宜,初始委托资产划拨至托管专户之日作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
立日,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是约定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有效期
除发生本合同“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中的“(二)本合同终止的情
形包括下列事项”所述情形外,本合同到期日为本合同“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
况”中的“(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约定到期之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
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书面协商合同是否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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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六、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
本章节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均认真阅
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以及《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廉洁从业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要求,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或违反上述规定的
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合同各方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公职人
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
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不得侵犯对方及其他证券经
营机构的商业秘密。
合同各方均不得向合同中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的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
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
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三)合同各方均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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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等交易;
产品;
(四)合同各方严格禁止各方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及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各
方人员发生本章节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合同各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
该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五)合同各方郑重提示:各方或各方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其他方人员或
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章节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
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六)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七)本章节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合同各方人员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
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该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同事等。
二十七、其他事项
(一)合同终止,不影响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结算条款的效力。
(二)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
失。
(三)如将来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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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
式。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
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项下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相互发送的书面文件、传真、
信函等(如各类通知书、投资方向说明等)应加盖的印章,三方一致同意使用预留
印鉴,预留印鉴样本见附件二。
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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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则和风险,不以任
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投资者确认,已充
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
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
损失。
投资者: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代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H 股核心员
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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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
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
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
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
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
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一般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
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中高风险投资品种,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为 R44,仅适合向合格
投资者中专业投资者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 C4 级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推广。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根据《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产品风险等级 R4 对应的产品风
险特征为中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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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
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
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
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
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委托资产的净值。
(4)购买力风险。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
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
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单一资产管理业
务产生再投资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
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投资者请特别注意。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
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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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
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资
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
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分红,将使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本计划投资及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含附加税费)等应税
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或由管理人代扣代缴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
费用(如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由各收费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在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中计提并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予以缴纳或代扣代缴,且无需事先征
得投资者的同意。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扣缴税费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税费支出
增加、净值和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
注意上述风险。
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
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1)提前支取风险:银行存款正常到期之前无法提前支取、因提前支取造成利
息损失、提出提前支取申请但存入银行无法按时足额提取的风险。
(2)信用风险: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无法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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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3)利率风险:投资者收益可能低于以银行存款或其它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
收益。
(4)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
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委托资产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
险。
在征得投资者同意后,本计划可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本计划可能因上述关联交易造成损失。
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对管
理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
本计划实施资金前端控制。本计划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
可能造成损失。
(1)技术风险。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因监管政策变化、新的金融监管要求,存在监管机构书面或口头叫停本单
一资产管理业务或禁止投资相关证券等风险,或者给计划权益实现(包括影响标的
股票锁定期等)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特定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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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有 12 个月的限售锁定期(自海尔智家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且锁定期结束后不一定会立即减持,
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实际持股期限较长。锁定期间证券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和
市场风险不确定性较大,使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一般来说,
个股的趋势与大盘的趋势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在股市大幅下跌的时候这种相关性
将进一步增强。因此,在锁定期内,个股可能因为大盘调整的影响而出现股价下跌。
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本资产管理计划面临无
法及时变现从而影响本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划名下股份的相关股东权益,并按照投资者的委托统一决策安排资产管理计划名下
股份的退出及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问题,投资者因上述安排可能存在提前结束投
资或延期退出的风险。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2017 年 5 月
延长或进行二次清算的风险,也间接存在计划损益分配波动性加大和分配时限拉长
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行业税收相关政策的
规定,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有义务针对资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最
新税收征管要求进行纳税,因此会对本单一计划项下投资收益产品影响。由于上述
税务新政在具体实践上尚有不明确之处,因此,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变动的可能。
本产品投资海尔智家股票(6690.HK)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80-100%,股票仓位
高,投资标的集中度高,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单一计划资产净值
的变化,本产品存在较大集中度风险。
第 7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验资
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
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若单一计
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自产品成立次日起,管理人于每周的第 1,3,5 个交易日
设置退出开放期供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计划退出开放期内,投资者应为管理人预
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或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委托资产
因处于锁定期内或停牌等原因无法变现或流动受限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或与投
资者协商一致后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投资者返还,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的单笔委托资产提取为大额提取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必须至少提前 10 个
交易日向管理人提交预约提取申请。对于每笔委托资产,经管理人确认的预约提取
金额,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投
资者承担委托资产到期可能无法足额提取到预约的提取金额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
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
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
险可能相对较大。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第 7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资产管理计划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
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
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并使得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港
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资产
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净值出现较大
波动。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
投资机会。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港股通交易日卖
出股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2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3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
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存
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第 78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a) 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
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资产管理
计划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b) 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C)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
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d) 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
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计划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
置;结算参与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计划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
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
本资产管理计划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资产管理
计划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
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
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
后果。【________】
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第 79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________】
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________】
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________】
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________】
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
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________】
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________】
【________】
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________】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第 8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盖章):
日期:
第 8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二:公章及预留业务章
预留业务章
为履行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在此确认,本方向其他两方发出的指令、
确认函、通知书以及其他形式的文书在加盖本方公章或以下预留业务章时生效。
各方预留业务章样章如下:
投资者预留业务章(样章):
管理人预留业务章(样章):
托管人预留业务章(样章):
第 8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三:投资经理授权委托书
投资经理授权委托书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研究决定指定_丰雅婧女士为【兴证资管鑫众海尔
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 年月日
附:投资经理简介
丰雅婧女士,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司及其大股东量身定制结构化产品。从业经验 6 年,现主要负责衍生品策略、FOF
策略、员工持股计划策略等投资研究工作。
丰雅婧女士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内未被监管机构
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 8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四:投资经理变更通知书
投资经理变更通知书
因工作需要,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即日起任命________先生/女
士为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原投资经理
_________不再担任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职务。
特此通知。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 年月日
附:投资经理简介
XX,男/女,XX 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1X 年加入兴证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研究方面工作,其擅长于把握宏观趋势、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以及信用分析及信用定价,在信用债券、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场外期权方
面均有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且获取了良好的投资业绩。在加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前,曾有 3 年债券承销的投行相关经历,深入信用主体,熟识融资动态,
擅于财务分析,对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把握及定价具有独到的优势。
XX 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内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
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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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五:《初始现金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托管人向贵司确认,根据三方签订的编号为鑫众海尔智家 8 号的《兴证资管
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已于年月日将
初始委托现金资产划入托管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按照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托管人自收到初始委托资产之日起履行保管职责。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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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六:《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通知书》(样本)
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
尊敬的资产投资者并托管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鑫众海尔智家 8 号),担任本委托资产的资产托管人,
我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年月日,资产投资者已将初始委托资产(初始委托
资产明细见附表)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资产已经具
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在本计划备案完成前,仅限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
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年月日即为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
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及资产委托起始日。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盘价计算)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年月日
第 8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七:《委托资金追加申请书(第 i 期)》(样本)
《委托资金追加申请书(第 i 期)》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根据年月日签署的《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鑫众海尔智家 8 号,以下简称为“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本投资者于年月日追加委托资产现金资产价值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本期
追加资金投向为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的《________》等相关合同业务,本期追加
委托资产起始日年月日。
投资者已知悉该投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按照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管理人、托管人签收后回传至投资者。
投资者(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回 执
尊敬的投资者:
本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资金追加申请书(第 i 期)》,对申请书中
所列委托资产的金额、追加日期等事项无异议。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章)
日期:年月日
第 8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八:《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根据签署的《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合同编号:鑫众海尔智家 8 号),投资者现通知提取资金元(大写:整),请
将上述资金于年月日划入以下账户:
收款户名:
收款账号:
开户行:
投资者()(签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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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九: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划款指令
兴证资管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划款指令
账户:年月日单位:元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兴证资管经办人:
兴证资管复核人:
兴证资管预留印鉴盖章处:
托管银行经办人:
托管银行复核人:
托管银行审批人:
托管银行签章处: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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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样本)
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
:
根据三方签署的《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从年
月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预留业务公章为本合同项下双方通信信函授权
公章,同时可用于签署本合同附件相关事项。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付款指令/
收款通知/
/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注:划款指令业务公章须与被授权人的签字或印章同时出具,划款指令方为有效。
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托管人联系方式如下:
以上联系方式用于管理人与托管人联系划款相关事宜。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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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一: 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专户
户名: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账号:
开户银行:
(2)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3)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4)委托资金划入及退出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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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二:关联交易征询函(样本)
关联交易征询函
尊敬的资产投资者 :
并抄送托管人:
为勤勉尽责管理委托资产,我司在综合考虑市场行情、兴证资管鑫众海尔
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运作状况的情况下,拟买入/卖出(证
券代码:),该证券为我司(或托管人)/我司(或托管人)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现向您/贵机构征询意
见,特请在下面回执处签名(章)同意此项投资行为。
本《征询函》发出后 1 个工作日内无答复,视为您/贵机构不允许此项买入/
卖出行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回执
本人/单位同意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入/卖出【】(代码:),
本人/单位自愿承担关联交易相关风险。
投资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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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三: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报告模板
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报告
(报告期:xx 年/xx 年 xx 季度)
本托管人依据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与
托管协议,自计划成立日起托管“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全部资产。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计
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诚信、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本计划投
资者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管理人在本计划的投资运作、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的计算、计划费用开支等方
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计划投资者利益的行
为。(如报告期间内发生管理人违规情形,应注明违规事由、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
违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管理人对于托管人的提示所做出的反馈以及违规事项的处
理结果。)
本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报告期《兴证资管鑫众海尔智家 8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对财务信息
内容保留意见的,则在报告中注明具体情况。)
托管人:xxxxxx
x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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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四: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管理人的法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管理人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管理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潭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兴证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兴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兴证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兴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CISI Investment Limited
CISI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兴证国际私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IS (Hong Kong) Investment Limited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兴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兴证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注:根据兴业证券 2021 年度报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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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五: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一、前十名股东
股东名称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
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
二、子公司
(1)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5)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6)兴业期货有限公司
(7)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8)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9)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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