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和谨慎性的原
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了公司各业务模块
的规范运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内容真
实、客观、有效。
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
的战略执行与经营需要,兼顾股东的合理回报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
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业务资格,在公司以往相关审计
工作中勤勉、尽责,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相关费用水平合
理,同意聘任其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期限为1年,并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
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亿元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关于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依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
确的会计信息,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邹欣、魏刚、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