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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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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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
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5001201510496622 号《律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证》
。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
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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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包括
(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4 月 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刊登了《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 46 号神驰办公楼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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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午
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
时间、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等。《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1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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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数 107,804,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1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数 101,80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
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数 6,002,31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29%。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
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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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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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情况:同意 10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0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0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0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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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0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0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4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4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 100,000,000 股,该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0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4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0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4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07,803,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艾纯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758,920,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
(2)谢安源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758,920,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
(3)艾刚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758,920,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
(4)刘吉海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758,920,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
(5)艾姝彦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758,920,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
(6)陈跃兴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758,920,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1)毕茜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758,920,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
(2)舒红宇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758,920,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
(3)张财志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758,920,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刘国伟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李玉英
表决情况:得票数 107,758,92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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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7 所涉及
的关联股东艾纯、艾利、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神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
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议案 7、议案 8、议案 9、议案 11、议案 12
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前述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 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艾纯先
生、谢安源先生、艾刚先生、刘吉海先生、艾姝彦女士、陈跃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毕茜女士、舒红宇先生、张财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刘国伟先生、李玉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国浩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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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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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尚泽 雷美玲
钟凤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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