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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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易连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易
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因上海市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为配合疫情防控
工作,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并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且仅
用于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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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
第十届第四次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易连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
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3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易连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
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公司决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原有现场会
议的基础上增加视频会议方式,并于公告中载明了股东参会登记方法,公司将
向选择视频方式参会并完成参会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视频会议方式参
会的接入方式。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
审议事项等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其他事项均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在现场会议
的基础上增加视频会议方式,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13:30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长主持会议。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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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视频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均为截至2022年4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181,274,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13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180,468,652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6.893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80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00%,但未参与投票表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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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投票结果。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视频方
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视频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所议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以视频
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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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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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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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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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80,46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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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