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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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及所属公司(含控股公司,下同)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必要时可从其他部门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所属公司应视需要设立内
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运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公司
和所属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行政上向分管领导报告日常工作,以使内部审计工作得到协调和支持,并实现信息沟通
和交流的目的;公司各级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服从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二)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
司领导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三)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监督、审核;
  (四)组织公司对内对外的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根据公司委派参与调查与处理违纪案件;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至少每半年对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三)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十四)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十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十六)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
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它事项;
     (八)参与本公司范围内涉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
意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权限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
     第十一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公司的有关部门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投资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资
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
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及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
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
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
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
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
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和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本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对被审计公司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及时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
权力机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
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人员送达审计
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公司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
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
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核、观察、
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
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
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须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须自接到
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人同意后, 内部审计
机构应将审计报告分发被审计公司和本公司有关部门,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
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严
格按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安排后续审计工作,检查被审计公司
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
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
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
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任免须事先征得上一级主管内
部审计机构同意。内部审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公司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所在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
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它参资公司按照《公司法》
及投资管理权限行使审计权力。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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