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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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业务规则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以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
管领导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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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备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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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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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或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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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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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第十四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
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
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部门或单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
登记方式。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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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政府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负责报送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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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
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
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
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
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
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
调阅、拷贝。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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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
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
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
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
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设计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
相关中介结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定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
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
签署承诺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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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
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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