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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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
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
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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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护,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四)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为。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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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
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
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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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
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刊物及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披露公司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披露文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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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产
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
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企业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
动易平台);
  (三)股东大会;
  (四)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邮箱联系;
  (五)寄送资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十)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十一)一对一沟通;
  (十二)其他方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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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
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五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
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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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八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
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
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和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进行接听、回复。为
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情
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
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二十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3
天与证券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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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由证券部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报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
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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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
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报告深交所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证券部进行管
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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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一同参加。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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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
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
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易平
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
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同时公司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和人员培训,以确保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证券事
务部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
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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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
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
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时,对于可以当场处理和答复的事项,应
尽量当场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主管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
应向主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
的投诉,还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四十七条    除直接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并及时反馈投诉人。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办理延期处理审批
程序,并告知投诉人延期办理的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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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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