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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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和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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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
作,并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
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
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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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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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重要影响;
额赔偿责任;
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程序、被责令关闭;
宣告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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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
任;
     公司发生以上重大事件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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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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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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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
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
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
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
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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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并与公司签订协议,
承诺接待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并明确陪同接待人员的职责,协议书一式两份,
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
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
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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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重大信
               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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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
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属内幕信
息。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
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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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信息
报告程序,属于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保密密级皆属于机密,须把信
息的知晓程度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公司应以董事会名义与内幕信息之
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
责人作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
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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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本制度第十四
条规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
响的事件。由各部门和子公司指派专人向证券部报告,如遇紧急事件直接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
                         和监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于买卖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适用于
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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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进
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制度第五十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证券部将在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
第十一章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
     第五十三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
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
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
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五十三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
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
本制度豁免相关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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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
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本制度的规定
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   证券部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
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
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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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
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证券部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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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处罚。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十二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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