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材料

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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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会议材料
             股东大会议程
召开时间:2022年6月10日(星期五)上午9点
召开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
召 集 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审议议案
  三、问答环节
  四、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五、填写表决票
  六、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七、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目 录
     普通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听取事项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
对本行重大事务进行科学判断和决策,积极维护本行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
权益,推动郑州银行高质量发展的纵向深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本
报 告 全 文 已 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本行网站(http://www.zzbank.cn)。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高质量发展的价值领先银行”战略目标为引领,围绕全行战略发展目标
和年度中心工作,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做深做细日常监督,强化自身能
力建设,为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推进全行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报告全文见附件)。
该报告已经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本行监事会坚
持以建设“高质量发展的价值领先银行”战略目标为引领,紧紧围绕全
行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中心工作,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做深做细日常
监督,强化自身能力建设,为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推进全行高
质量发展发挥保驾护航作用。
     一、2021年监事会主要工作
     (一)严格履行议事监督职能,抓好日常监督
程要求,按时组织召开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确保会议程序、表
决结果、信息披露等工作依法合规。2021年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8次,
专门委员会会议10次,研究审议议案33项,听取专项报告49项。监事会
成员恪尽职守,勤勉履职,会议现场出席率达100%。
会、列席全部董事会现场会议、听取专题汇报等方式,对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投票表决程序以及董事出席会议、发表意
见和表决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全行业务经营情况,特别是财务指标
和风险指标的变动趋势和异动情况实施动态关注,并及时向董事会、高
级管理层提示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切实增强了监督的
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聚焦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突出重点监督
报告等议案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编制过程、审议程序和内容要点依法合
规。审议了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重大事项,监督重大财务决策及执行情
况,有效推动本行加强财务管理。
险管理、合规风险管理、并表管理等专题报告,聚焦重要风险领域和关
键经营管理环节,督促本行有效应对各类风险挑战。
内控报告,了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关联交易、数据治理、消费者权
益保护等领域的内部控制情况,助力本行稳健发展。
整改情况开展监督,听取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落实工作情况汇报,督促
问题全面整改优化。
  (三)扎实开展年度履职评价,强化履职监督
价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监事会在原有评价制度基础上,修订网发《郑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
三项制度办法,明确从5个维度、30余项重点领域对全行董监事及高管
人员进行差异化考核,切实推动各治理主体依法合规履职。
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记录制度,认真收集汇总其参加会议、学习培训、
考察调研、发表意见、履职时间等信息,并将其作为年度履职评价的重
要依据和参考。
成立履职评价专门小组,通过组织开展自评、互评、民主评议、董事会
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结合查阅履职档案、日常列席董事会及经营
层会议等情况,最终形成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年度
履职评价结果,并按要求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四)持续优化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
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资格审核、提交审议等工作。组织召开
多次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经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了郑州银行第七届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新一届监事会的机构设置、
成员比例、专业结构均符合监管要求,确保监事会监督职能持续发挥。
好监督职能,解决好“监督什么”的问题,监事会系统梳理监督议事清
单36项,内容涵盖履职评价、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战略规划、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等,进一步明晰履职边界,突出监督重点。二是修订完善
制度体系文件。紧跟监管步伐,对现行的监事会体系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修订和完善,同时整理汇总监事会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编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政策汇编》,为监事依法、充
分履职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经济宏观形势和省市最新监管要求,结合全行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指标、
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领域工作,从政策走向、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
方面进行深入思考剖析,全行网发《监事会监督提示》。2021年共编发
《监事会监督提示》4期,为业务经营发展积极出谋划策,较好地促进
了风险隐患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五)着力强化监事会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参加中银协、招商证券等举办的各类公司治理专题培训,帮助监事持续
增强对经济形势、监管政策、行业趋势的分析研判能力。二是不断巩固
强化同业沟通交流机制,年度内与同业监事会密切开展现场和非现场
交流,分享好的经验做法,丰富履职手段,提升监督质效。
相关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及时掌握本行及关联单位的经营管
理现状和发展趋势。二是加强总行与附属机构监事会的工作协同与服
务保障,积极协助附属结构健全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并指导规范实施。三
是认真贯彻落实年度监管意见,全面对标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各项要求,
积极配合人行、银保监等部门各项监管检查,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工作认
可。
  二、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
  监事会按要求完成了2020年度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
职评价报告,将履职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监事
会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及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发挥
战略引领职能,助力本行实现高质量发展;高级管理层持续提升战略决
策执行能力,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措施,保证了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
成。监事会将按要求开展2021年度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
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二)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诚实守信、勤勉尽职,未发现年度内本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损害本行及股
东利益的行为。
  (三)财务报告真实情况
  全体监事本着实事求是及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本行2021年
度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2021年度报告的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四)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本行的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监事会未发现有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内部控制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行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
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根据本行实
际情况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本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对本行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审议了本行《2021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报告内容无异议。
  (六)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
认为: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生有损害股东利
益的行为。
  (七)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审议了本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该预案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考虑了当前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形势等因素,
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本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
  报告期内,本行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
优先股发行条款等相关规定。
  (九)信息披露事务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
本行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以上披露事项外,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其他监督事项无异议。
  三、2022年监事会工作部署
理念,秉持“监督为发展服务”的使命初心,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紧密围绕全行新五年规划和“五四战
略”,聚焦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质效,
切实发挥好监督保障促发展作用。
  (一)紧跟监管要求,严格依法履职
  监事会将密切跟踪监管政策变化,认真研究监管意见,将监管要求
作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行动指南。坚持将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和本行
党委的决策部署融入监事会监督工作全过程,积极探索党内监督、内部
审计、风险合规和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有机融合,推进监事会各项工作不
断规范化、制度化。
  (二)聚焦监督重点,促进稳健经营
  监事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要求,结合全行
战略部署和年度中心工作,以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履职尽
责为重点,持续关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关联交易、数据治理、消费
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持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工作,助推全行稳健
经营、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监督机制,夯实监督基础
  监事会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和有力抓手,在监事会工作
机制和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上久久为功。围绕董监事和高管人员
履职评价、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工作机制、督导调研、监督提示等方面
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持续深入推进监事会各项体制机制建设。
  (四)强化自身建设,锻造过硬本领
  积极组织开展履职培训、理论学习、专题调研、座谈交流等各类活
动,帮助监事持续了解掌握本行经营发展和管理现状,有效提升监督的
精准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强化巩固同业间的沟通交流,不断拓宽工作思
路,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督质效。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已分别根据中国企业会
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了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之年度财务
报表,现将本行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本报告所载财务数据
及指标除特别注明外,为本集团数据,以人民币列示):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财务决算情况
亿元,增幅 2.32%;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人民币 32.26 亿元,同比增长
人民币 0.59 亿元,增幅 1.85%。成本收入比 22.98%,同比增加 0.58 个百
分点。
元,增幅 4.96%。不良贷款率为 1.85%,较年初下降 0.23 个百分点;拨备
覆盖率 156.58%,较年初下降 3.86 个百分点。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决算情况
亿元,增幅 2.32%;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人民币 32.26 亿元,同比增长
人民币 0.59 亿元,增幅 1.85%。成本收入比 23.06%,同比增加 0.53 个百
分点。
元,增幅 4.96%。不良贷款率为 1.85%,较年初下降 0.23 个百分点;拨备
覆盖率 156.58%,较年初下降 3.86 个百分点。
  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决算差异情况
  本行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截至 2021 年
异。
  有关本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数据已分别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独立核
数师报告。详情请参阅 A 股及 H 股 2021 年度报告内之财务报表。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分
别编制了 A 股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和 H 股 2021 年度报告(同时作为 H
股 2021 年度业绩公告的内容)。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后,上述报告全文已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及 2022 年 4 月 13 日分别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网站(http://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http://www.zzbank.cn)。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
民币 3,226,192 千元。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经
审定的本行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3,051,047 千元,扣除 2021 年 10 月
分配的当年利润为人民币 2,580,838 千元,提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
下:
  一、以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 305,105 千元。
  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人民币 273,000 千元。
  三、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四、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行上述利润分配预案,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 2021 年经济发
展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和新冠肺炎疫情交织叠加对河南省
内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冲击,本行认真践行地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积极落
实国家宏观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地方灾后重建工作,通过降低利率、
减少收费、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措施,持续让利实体经济,发展速度和营
收水平受到一定影响。二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风险持续暴露,
本行不断加大风险处置力度,提升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水平,顺应监管引导
留存未分配利润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为本行保持经营
稳定向好提供保障。三是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政策要求日益趋严,内源性的
资本补充是中小银行保证资本充足、特别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水平的重要
途径,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作本行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有利于提升本
行资本充足水平,以支持本行的战略转型及各项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方案
各位股东:
   依据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战略发展及业务经
营需要,本行编制了 2022 年资本性支出预算方案,2022 年计划投入
上年实际支出 46,687 万元增长 89,726 万元,增幅 192.2%,具体包括:
元,增幅 66.1%;较上年实际支出 14,717 万元增长 81,533 万元,
                                        增幅 554%。
本年投入包括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82,595 万元,综合业务办公大楼建设
元。
降幅 9.2%;较上年实际支出 4,696 万元增长 1,065 万元,增幅 22.7%。本
年投入主要用于新设、搬迁、原址改造类网点的装修。
元,降幅 14.8%;较上年实际支出 5,286 万元增长 4,803 万元,增幅 90.9%。
本年投入主要用于网点整体配置及日常办公设备、监控设备、其他固定资
产购置等。
元,增幅 25.5%;较上年实际支出 21,988 万元增长 2,325 万元,增幅 10.6%。
本年投入主要用于系统新建、升级改造、开发测试和科技硬件购置。
成情况和 2022 年投资计划。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说

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资本性支出
           预算方案编制说明
融服务中心建设投入;二是网点战略规划;三是支撑科技开发建设,支撑
战略发展规划。具体编制要点如下:
   一、在建工程
   集团 2022 年在建工程投入 96,250 万元,较上年预算 57,948 万元增长
增幅 554%。本年投入包括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82,595 万元,综合业务办公
大楼建设 11,655 万元,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持续投
入 2,000 万元。
     (1)金融服务中心
包括总包工程、消防工程以及数据中心机房建设等结算款项。
     (2)综合业务办公大楼
各项目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
   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预计持续投入 2,000 万元,
用于未完工办公楼的后续建设。
   二、工程装修
   集团 2022 年工程装修投入 5,761 万元,较上年预算 6,347 万元下降
支机构网点装修 2,959 万元;4 家整体网点搬迁装修及其他日常装修 2,712
万元。
  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原址营业网点装修预计投入
  三、固定资产
  集团 2022 年固定资产投入 10,089 万元,较上年预算 11,841 万元下降
幅 90.9%。本年投入主要用于网点整体配置及日常办公设备、监控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等。
公设备购置 2,878 万元、监控设备更换 350 万元、渠道自助设备 281 万元、
以前年度购入资产尚需支付金额 6,175 万元。
  浚县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需购置办公家具设备等固定
资产投入 405 万元。
  四、科技项目
  集团 2022 年科技项目投入 24,313 万元,较上年预算 19,377 万元增长
增幅 10.6%。本年投入主要用于系统新建、升级改造、开发测试和科技硬
件购置。
统、个人互联网业务平台等系统建设、软硬件基础设施采购、数据应用等。
  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预计科技项目投入 413 万元,
主要用于二代征信查询,反洗钱,客户评级,财务系统等改造。
  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预计投入科技项目 40 万元,
用于机房改造。
  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预计投入科技项目 60 万元,
用于科技外包支出。
            关于聘任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财金〔2020〕6 号)对国有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的相关要求,
务所。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
前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本行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新任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开招标结果,
本行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
明”)及安永全球网络成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分别
负责对本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提供 2022 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服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基本情况详见附件。本行拟就 2022 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服务
向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支付的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509 万元(其中:内
部控制审计费为人民币 50 万元),同比有所下降。收费标准以拟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他各级别员工在审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为
基础而确定。具体内容请参见本行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本行网站(http://www.zzbank.cn)披露的《郑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附件: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附件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拟聘任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的机构信息及项目信息详情如下:
  一、机构信息
     (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
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截至 2020 年末拥有合伙人 189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
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0 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 1645 人,其
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000 人,注册会计师
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372 人。安永华明 2020 年
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47.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45.89 亿元,
审计业务中的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1.46 亿元。2020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
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00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8.24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
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8 家。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
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
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
责任的情况。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
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
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
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安永香港自 1976 年起在香港提
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
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香港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
络的成员,与安永华明一样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安永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
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
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
员会(US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注册
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
购买职业保险。
   自 2020 年起,香港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香
港每年进行检查,而在此之前则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安永香港进行同
类的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香港的审计
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拟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胜先生,于 2001 年成为注册
会计师,并于 200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相关业务服务。陈胜先生自
近三年签署/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拟任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丽菁女士,于 2003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并
于 200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相关业务服务。陈丽菁女士自 2002 年开
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并拟于 2022 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
签署/复核 3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斐先生,于 201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并
于 200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相关业务服务。李斐先生自 2006 年开始
在安永华明执业、并拟于 2022 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
署/复核 3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无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
况。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银
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现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1 年度关联交易管理主
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业务开展需要,且多为本行优质客户,各关联融资人整体上信用状况、经
营状况良好,还款来源有保证,风险可控,各关联交易监管指标均符合监
管规定。
  (一)管理制度建设方面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本行制定有完善的《郑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
细则》及董事会对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相关授权,并根据监管政策
变化情况,对本行《办法》及相关制度文件适时修订,持续完善关联方认
定、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及报告等制度流程,不断夯实制度基础,以
制度指导实践。报告期内,本行严格遵守各级监管机构及本行内部制度相
关规定,切实加强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把控关联交易风险,确保本
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行全体股东及客户的相关利益,促进本行业务
的稳健发展。
   (二)关联方名单管理方面
   依据各监管规定及本行《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主要采
取“内部+外部”相互结合的方式充分识别和确认关联方,并建立起动态的
名单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和完善关联方基础信息数据库,确保本行关联方
名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将关联方名单提交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进行审议,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报告。内部方面,每年通过集中征
询、关联人积极主动上报、客户授信审查等方式收集关联方信息;外部方
面,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及天眼查等第三方企业信息
查询平台分析董监高及主要股东等关联法人股权结构等信息,分析判断识
别关联方信息。同时,本行已上线关联方名单线上收集系统平台,将大幅
提升关联方名单管理效率。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在中国银保监会、深交所、
香港联交所、《企业会计准则》等监管口径认定关联法人 356 家,关联自
然人 3,335 名。
   (三)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方面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职责。一方面,本行于
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及本行官网进行了
信息披露。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额度,高级管理层对单笔关联交
易的定价条件、实施条件和额度等进行严格审批,并及时进行备案,定期
在半年报和年报上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对于非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本行严格按照审批权责,提交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或者备案,
并及时履行披露和报告责任,切实保障本行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关联
交易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各位董
事勤勉尽责,以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和符合整体利益相关者权益为原则,在
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
序履行情况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均履行回
避表决义务。
  (四)关联交易条件和定价方面
  报告期内,对于授信类和非授信类等各种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结合
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回报等情况确定交易的条件和价格,遵循一般的
商业、诚实和公允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
在给其他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系统建设方面
  本行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借助科技支撑手段,
通过科技系统收集和管理关联方名单,并对接授信系统、财务系统等运营
系统中的关联交易控制模块,持续监测和把控关联交易,并根据产品、审
批流程等变化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系统。同时,本行还依托中国银保
监会的 1104 报表及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等平台,及时填报关联交易相关数
据,加强对关联交易数据的监测和控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各项指标控制在
监管规定的范围之内。
  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运作情况
据董事任期及工作调整情况,对委员会组成进行了调整。目前,本行董事
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非
执行董事,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报告期内,共召开董事会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 2 次,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关联
交易专项报告》、《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审议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名单的议案》、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等议案或事
项。
  三、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郑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相关内容,
在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执行与关联方之
间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一)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客户    关联交易预计 度授信                 关联法人
                                                     授信金额
                 授信额度     总额
      郑州市建设投                       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0,000
      资集团有限公                       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47,050
      司及其关联企                       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60,000
      业                            郑州嵩岳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66,100
      郑州交通建设
      及其关联企业
      郑州市市政工                         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23,800
                                     河南康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21,200
      关联企业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大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00
                                   河南省立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0
      河南投资集团                       河南省天然气管网开周有限公司     50,000
      关联企业                         漯河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38,000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26,000
                                   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5,000
                                   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        10,000
      河南正阳建设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5,000
      工程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关联
      企业                           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       30,000
                                   郑州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9,750
                                   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2,941
      河南晖达嘉睿
                                   郑州盈首商贸有限公司         14,900
                                   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13,500
      及其关联企业
                                   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2,400
                                   河南凯睿置业有限公司         27,000
 序号        关联客户    关联交易预计 度授信                     关联法人
                                                               授信金额
                     授信额度     总额
                                       丽卡德(郑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9,000
                                       河南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000
          郑州市中融创                       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90,000
          产业投资有限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9,000
          公司及其关联                       郑州国控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28,050
          企业                           河南数字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40,000
     河南资产管理
     关联企业
     兰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百瑞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注:授信类业务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
本行授信相关规定的业务类型。
   (二)附属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法人
                                       预计授信额度            授信金额
   (三)自然人关联交易
   截至报告期末,关联自然人在本行的授信余额为人民币 12,571.67 万
元,不超过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中对关联自然人授信额度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限制。
 (四)其他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法人      2021 年度预计额度 2021 年度交易金额       业务类型
                   最大单笔不超过
                   最大单笔不超过
      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   最大单笔不超过
      有限公司           50,000 万元
                   最大单笔不超过
      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   最大单笔不超过                     现券买卖、质押式
      公司             50,000 万元                 回购等具有公开市
                   最大单笔不超过                     场交易价格的金融
                   最大单笔不超过
                   最大单笔不超过
                   最大单笔不超过
                   最大单笔不超过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
易管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监管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
行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合理预计,该预计额度为本行日
常关联交易的最大发生金额,且不构成本行对客户的授信或交易承诺,该
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以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批复
为准。该议案所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权限之外的,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请参见本行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本行网站(http://www.zzbank.cn)披露的《郑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13)。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监事会及监事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监事会议事程序,切实提升监事
会监督质效,有效保障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原《郑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监事会及监事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监事会议事程序,切实提
升监事会监督质效,有效保障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
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独
立行使监督权,保障本行、股东、存款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对本行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一节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至十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
职工监事。其中外部监事不得少于两人,本行外部监事、职工监事的比例
均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
上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或更换;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成员不得由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一。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
明理由。
  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六条   监事会设立专职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长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
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但外部监事
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八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适用法律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节 监事会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本行章程规
定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
合理性发表意见;
  (三)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对其履职情
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本行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
  (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五)对本行内控合规工作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自我评
价报告进行审阅;
  (六)对本行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聘用条款和
酬金的公允性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七)根据需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审计;
  (八)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根据需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
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十)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十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
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或者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六)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
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情
况的发展战略;
  (二)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监督;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
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
和报告权。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有
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
配合。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检测、检查、列席会
议、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
助等多种方式。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本行所有经营管理信
息系统。
 第十四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监
事会对内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内审部门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组织监事学习、考察、研究,对监事会工作提出可
行性建议。在监事会工作计划中,要安排监事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
织的培训工作,提高监事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有独立的费用预算。监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
独立支配预算费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及监事履职评价结果;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节 监事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相关法律、本行章程规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
载明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第二十二条 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
日。
 第二十三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会议有权发表意见,并对会
议审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与其他股东及董事、监事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本行利益。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担任党委成员的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
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
心作用得到发挥。
 第二十七条 职工监事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
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
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外部监事职责按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
本行重大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条 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
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机构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
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
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
会报告;
 (四)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按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
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
际的发展战略;
 (二)对本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
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审核本行应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七)指导本行内审部门的工作;
  (八)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监
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程序
             第一节 会议召开方式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会会议包括监
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监事会会议时间由监事长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提议时(如本行只有两名外部监事时,
则为两名外部监事一致提议时);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基本形式,在保障监事充分知情和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监事长同意可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
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
议的会议方式。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将会议通知书提交全体监事,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
书提交全体监事,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的送
达可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必须保证在会议召开前合理且有效地送达全
体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可以下列方式之一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由被送达人或其代理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以传真方式发出,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
  (三)以电子邮件送出,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四)以邮件或快递送出,自投递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一经发出,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不应变更。
若遇特殊情况,监事长有权变更监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但应向监
事作出说明,并提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四十四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节 会议出席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对会议议案形成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
的委托。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
  书面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署。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能亲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并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
的三分之二,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和外部审计
人员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节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
方式对拟决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第五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场且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但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方式进行,以书面传签表决
的形式做出决议,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书面传签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监事,并
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做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
数据;
  (二)书面传签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三)书面传签表决应当确有必要,书面传签表决提案应当说明采取
书面传签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行章程或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审议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
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表决的,每位监事应书面写明同
意、反对或弃权等表决意见,并签字认可。如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签字同意,
该议案即获得通过。
  书面传签表决应规定有效的表决时限,在规定时限未表达意见的监事,
视为弃权。
              第五节 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包
含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或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其委托代表和监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
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的会议决议等文
件应当按规定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
按照本行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在
相关公告披露之前,监事会会议与会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必须对本行提交的会议资料和监事会讨论的内容及决议内容承担保
密责任。监事会有权依法追究泄密的监事会会议与会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和修改的适用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相冲突的,以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
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优化
监事会组成,促进外部监事忠实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原《郑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管理办法
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
理,优化监事会组成,促进外部监事忠实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
监事制度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
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行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监事会外部监事的选任和罢免的管理。
           第二章 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外部监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
本行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四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活
动。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本行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五条    本行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
主任委员。
 第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只有两名外部监事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其一致同意。
 第七条    全部外部监事书面提议时,监事会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当
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
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九条   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
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外部监事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与本行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本行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
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适用法律、有关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
任本行监事的资格;
  (二)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有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适用法律;
  (四)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履行外部监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外部监事:
  (一)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该等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二)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就任前三年内曾经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
的人员;
  (四)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
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五)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六)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本行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认定或本行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
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十四条 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年,外部监事不应
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
外部监事。
       第四章 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
 第十五条 本行至少聘用两名外部监事,且外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会可提出外部监事建议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外部监事
候选人。如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则外部监事选举亦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外部监事在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具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第十七条 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外
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本行外部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外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四)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
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的;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九条 本行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
  (二)因职务变动不符合本行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
辞职的;
  (三)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
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外部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
事会做出是否批准外部监事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外部监
事辞职前,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外部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
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外部监事辞职后,监事会中外部监
事人数少于两名的,外部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外部监事填补其缺额后
方可生效。
           第五章 外部监事的报酬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行给予外部监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监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和修改的适用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相冲突的,以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
      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按
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表述,同时对公司章程中有关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具体
修订内容请参见本行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及 2022 年 3 月 31 日分别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本行网站(http://www.zzbank.cn)
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9)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同意对公司章程做上述
修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与修订
公司章程有关的一切事宜,该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及境内外
监管机构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意见及本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调
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附件等)、办
理上述公司章程变更所需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报批及工商登记机构变更等。
   该议案涉及事项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满足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的持续发
展对资本的需求,灵活有效地利用融资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资本市场惯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本行董事会发行股份
一般性授权方案及有关董事会转授权等事项。
  一、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具体方案
  (一)在依照下文(二)所列条件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单独或同时认可、分配、发行、授予及/或以其他方
式处理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及/或 A 股、优先股,下同)、可转换为股
份的证券、及可认购任何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
证、或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
  即使在满足下文(二)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分配附有投票权的
股份会实际上更改本行的控制权,则本行董事会须另外事先经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授权方可分配该等股份。
  (二)董事会拟认可、分配、发行、授予及/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境
外上市外资股、A 股、优先股股份的数量(其中,优先股按强制转股价
格计算全部转换后的 A 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普通股数量)各自不得超
过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已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A 股各自类别
股份总数的 20%(其中,发行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按照其转换为境外上
市外资股/A 股的数量计算)。
  (三)就本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
止的期间:1.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后第一次召开的年度股东大
会结束时;2.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3.本议案
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议案项下所赋予的授权之日。
  (四)授权董事会决定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拟发行的股
份的类别及数目;2.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3.开始
及结束发行的日期;4.募集资金用途;5.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
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选择权;6.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
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所要求的具体发行方案所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五)授权董事会实施发行方案,办理本行注册资本增加事宜,以
反映本行根据本议案而获授权发行的股份,并对公司章程中与发行股份
和注册资本有关的条款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及采取任何其
他所需行动及办妥其他所需手续以实施发行方案及实现本行注册资本的
增加。
  二、相关授权事项
  为增加决策效率,减少内部审批程序,把握市场时机,就处理根据
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事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授权的人士处理与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有关的事项。上述董事会对
授权人士的授权具体内容将由董事会行使本议案项下的一般性授权时另
行确定。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补充资本金额,保障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 2012 年第 1 号)、《关于商业银行
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2 号)、《关于进一步支
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发[2018]5 号)及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
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 3 号)等相关监管规定,
                         本行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具体方案如下:
  一、债券品种
  二级资本债券,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监管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
  二、发行规模
  不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符合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二级资本债券发行上限的要求,最终发行规模以监管部门审批金额为准。
  三、发行批次
  一次或分次发行,次数及各次发行规模依据本行资本充足水平以及市
场情况决定。
  四、发行对象
  主要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
  五、债券期限
  基础期限不少于 5 年期。
  六、损失吸收方式
  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七、发行利率
  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八、募集资金用途
  用于充实本行二级资本,以增强营运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本
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九、决议有效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十、发行授权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经营管理层,根据
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决定二级资本
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授权本行经营管理层在资本补
充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赎回、
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
效。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
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拓宽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负债渠道来源,改
善资产负债结构,确保资产负债平稳发展,根据监管政策导向和外部市场
情况,本行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次发行金融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券类型
  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小型微型
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其他普通金融债券等非资
本补充性质的债券。
  二、发行规模
  合计不超过 3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符合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
法规对金融债券发行上限的要求,最终发行规模以监管部门审批金额为准。
  过往股东大会已批准并决定发行但尚未获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
可、登记或注册的,或已经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登记或注册但尚
未完成发行的金融债券,同意其继续发行,但其发行金额不包含在本次议
案的 300 亿元发行规模内。
  三、发行批次
  各类型金融债券一次或分次发行,次数及各次发行规模依据本行资金
需求以及市场情况决定。
  四、债券期限
  期限不超过 5 年,届时根据本行资产负债结构并视市场情况和投资者
需求而定。
  五、发行利率
  参照市场利率,结合发行方式,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六、发行方式
  拟通过簿记管理人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
开发行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方式。
  七、发行对象
  主要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
  八、募集资金用途
  不同金融债券种类有不同的用途: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
专项用于创新创业领域信贷投放,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动本行科技金融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资金将依据
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全部用于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绿色债券支
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三农”专
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三农”相关贷款,支持“三农”发展。其他普
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依据所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优化本
行资产负债结构。
  九、决议有效期限
  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十、发行授权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法律、
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具体办理本次金融债券发
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监管机构报批,沟通及确定发行债券
类型、具体发行批次和规模、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地点、
发行条款、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债券价格、债券币种、资金用途、申请
债券上市流通、安排债券还本付息、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根据监管机构
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由经营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办理
上述金融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前述授权自本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
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及其成员 2021 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为维护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债权人
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会及董事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
会及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本行监事会现对董事会及其成
员 2021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如下:
  一、持续完善自身建设,治理效能日益彰显
  一是完成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2021 年,董事会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结合股东变化情况和本行发展实际,圆满完成
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形成了结构和专业合理的新一届董事会及专
门委员会。二是规范履行董事会职责。年度内,董事会召集召开 1 次年度
股东大会、1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4 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 11 次董事会
会议,其中现场会议 7 次,通讯表决会议 4 次,审议议案 71 项;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共计召开会议 31 次,审议议案 74 项。董事会成员严格遵守董
事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尽责,认真参加会议,审慎研究议案,充分发挥
自身专业所长,积极建言献策,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夯
实公司治理基础。董事会及时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照检视本
行的管理制度,保持与监管步调的一致性。年内,对本行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确保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能有理有据。四是不断优化股权
管理。董事会坚持开展主要股东履职履约评估,推进主要股东履行责任义
务,加强承诺管理,组织签订了文本更加全面规范的承诺函。定期监测大
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了解股本结构和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变化,督促股东及
时进行质押备案,确保股东在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
  二、坚持强化战略引领,新战略规划稳步开局
  董事会立足宏观经济形势和全行经营发展实际,精心谋划,科学决策,
逐步建立健全战略管理体制机制,丰富优化战略规划内涵。成立了战略管
理委员会及战略管理办公室
           (PMO),
                总行各条线和分支机构成立子 PMO,
督促高管层及时建立战略实施机制,定期进行审查检视,并将战略执行情
况纳入 KPI 考核,设立战略专项奖项,鼓励全行积极作为。注重结合外部
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特色,在坚持高质量发展不动摇的基础上,创新性地
提出“五四战略”,即对公“五朵云”和科创金融、小微企业园金融、乡
村金融、市民金融组成的零售“四新金融”,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内涵。
  三、筑牢风险管理屏障,风控内控水平全面提升
  董事会及其成员高度重视风控工作,审慎研究年度风险偏好陈述书、
风险评估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年度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报告
等议案,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密切关注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
通报、风险提示中的问题点和整改情况,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责任,确保全
方位、多角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资产质量方面,能够有效督促高管层管
控信贷投向,严把授信准入关口,加强重点领域风险管控,严格落实监管
要求,完善贷后管理制度机制,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内控合规方面,
持续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改进制度机制,完善流程管控,
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履职问责,不断补齐内控合规薄弱环节;强化内部审
计的垂直管控,有序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作
用。资本抵御能力方面,审慎制定风险偏好和资本规划,建立资本应急补
充机制,加速业务轻资本转型,坚持严控风险、资本约束的考核导向,引
导业务向低风险、高流动性、低资本消耗业务转变;坚持内生资本积累与
外源资本补充并重,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积极运用外部资本补充工具,
有效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建立动态关联方名单管理机
制,严格关联交易审批和备案,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加快
关联交易系统建设,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本行全体股东及客户的相关利益。
  四、不忘初心坚守定位,投资者关系日臻优化
  一是规范信息披露。董事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各项监管规定,及时、
准确、完整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严格遵
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相关要求,在涉及有关业绩发布、利润分配等重要
事项时,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保证所有投资者公平知悉本
行发展情况。二是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针对汛情、疫情和转型发展等投
资者关注问题,多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注重投资者沟通与信息披露
的协同衔接;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实施稳定的转增股份方案,进一步
提升了市场对本行价值与文化的认同。三是践行社会责任。董事会秉承“服
务地方,立足中小,关注民生,发展高端”的社会责任理念,坚守金融服
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关心员工职业发展,打造绿
色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战疫抗汛,向受灾地区、公益组织捐款捐物,为区
域经济和社区共荣尽心尽力。
  五、监事会评价意见
  本行董事会及其成员坚持以高质量发展和“五四战略”为指引,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章程规定,忠实履职,勤勉尽责,科学谋
划,高效决策,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有力保障了本行高质
量稳健发展。未发现董事会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损害本
行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自觉维护存款
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独立、专业、客观的意见。
  根据董事会及其成员全年履职情况,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查阅董事
履职档案,综合考虑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董事履职自评与互评情
况以及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等信息,监事会对本行董事会及其成员
在 2021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为称职。具体评价结果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评价结果
 注: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吴革、陈美宝均任期届满离任。
  该报告已经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予
以报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
各位股东:
  为维护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债权人
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及监事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监事
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对本行监事会及其成员 2021 年度履
职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如下:
  一、以议事监督为基础,做实做细日常监督
  监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要求,认真组织召开
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确保会议程序、表决结果、信息披露等工作依
法合规。2021 年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 8 次,专门委员会会议 10 次,研究
审议议案 33 项,听取专项报告 49 项。监事会成员恪尽职守,勤勉履职,
现场会议出席率达 100%。监事会通过组织全体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
全部董事会现场会议、听取专题汇报等方式,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合法合规性、投票表决程序以及董事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
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全行业务经营情况,特别是财务指标和风险指标的变
动趋势和异动情况实施动态关注,并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提示经营
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切实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以重点监督为核心,着力提升监督精准度
  一是加大财务监督力度。认真审议、听取财务相关议案,对本行定期
报告等议案发表意见,确保编制过程、审议程序和内容要点依法合规。审
议了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重大事项,监督重大财务决策及执行情况,有效
推动本行加强财务管理。二是持续强化风险监督。紧扣防风险促发展的工
作大局,审阅全面风险管理、合规风险管理、并表管理等专题报告,聚焦
重要风险领域和关键经营管理环节,督促本行有效应对各类风险挑战。三
是深化内控监督效果。持续关注内控体系建设的有效性,定期听取内控报
告,了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关联交易、数据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领域的内部控制情况,助力本行稳健发展。四是密切关注监管意见整改落
实情况的监督。重点对全年监管意见的整改情况开展监督,听取监管意见
及本行整改落实工作情况汇报,督促问题全面整改优化。
  三、以履职监督为依托,强化任职监督全过程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履职监督职能,促进履职评价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监事会始终把强化任职监督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一是修
订完善履职评价制度体系。修订网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
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办法,明确从 5 个维度、
治理主体依法合规履职。
          二是建立健全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记录制
度。严格落实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记录制度,认真收集汇总其参加
会议、学习培训、考察调研、发表意见、履职时间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年
度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三是高质量开展年度履职评价工作。研究
制定履职评价工作方案,成立履职评价专门小组,通过组织开展自评、互
评、民主评议、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结合查阅履职档案、列
席董事会及经营层会议等情况,最终形成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并按要求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持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
  监事会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和有力抓手,在监事会工作机制
和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上久久为功。一是完成第七届监事会换届选
举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资
格审核、提交审议等工作,顺利完成了第七届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换
届选举工作,新一届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成员比例、专业结构均符合监管
要求,监事会监督职能持续发挥。二是大力推进制度体系建设。为精准履
职,解决好“监督什么”的问题,监事会系统梳理监督议事清单,进一步
明晰履职边界,突出监督重点。紧跟监管步伐,对监事会体系文件进行全
面梳理、修订和完善,同时整理汇总出监事会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定,编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政策汇编》,为监事依
法、全面履职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定期编发《监事会监督提示》。每季度,
监事会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宏观形势和省市最新监管要求,结合全行重要
领域工作,从政策走向、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思考剖析,全行
网发《监事会监督提示》,为业务经营发展积极出谋划策,较好地促进了
风险隐患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五、以加强自身建设为关键,不断夯实履职根基
  一是持续提升履职能力。组织全体监事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和本行组织
的各类公司治理专题培训,更新知识结构,强化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对经
济形势、监管政策、行业趋势的分析研判能力和监督水平。二是巩固强化
同业沟通交流机制。年度内,与同业监事会密切开展现场和非现场交流,
分享好的经验做法,丰富履职手段,不断强化监督效能。三是深入推进协
同联动。多次赴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考察,及时掌握本行经营管理现状和
发展趋势;主动对标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各项要求,积极配合人行、银保监
等部门各项监管检查,得到监管部门的工作认可。
  六、监事会评价意见
  本行监事会紧紧围绕全行高质量发展目标和“五四战略”部署,聚焦
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自身建设,依法合规做好
各项监督工作,较好发挥了监督保障促发展作用。监事会及其成员忠实履
职,勤勉尽责,守法合规,在监督过程中注重维护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为本行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保驾护航作用。未发现监事
会及其成员有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
章程规定等情形。
  根据监事会及其成员全年履职情况,通过查阅监事履职档案,综合考
虑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监事履职自评与互评情况等信息,本行监
事会及其成员在 2021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为称职。具体评价结果如
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评价结果
 该报告已经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予
以报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21 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为维护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债权人
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及《郑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本行监事会现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
员 2021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如下:
  一、强基础破难题,攻坚克难成效显著
程要求,认真执行董事会战略部署,有效履行经营管理职责,面对汛情、疫
情叠加冲击的困难局面,顶住压力,迎难而上,积极稳妥应对各类风险挑
战,较好完成了全年主要经营目标和任务,本行主要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整体处于全国城商行第一梯队。
  二、调结构促转型,高质量发展稳中有进
  一是以对公“五朵云”和零售“四新金融”联动的“五四战略”,为
全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科创金融方面,全省首推“科技人才贷”、
“认股权贷”、“高企 e 贷”,“郑科贷”规模稳居郑州市市场第一名,
实现中原科技城入驻企业全触达,科创金融工作受到省委主要领导的关注
和肯定。小微企业园金融方面,对“万人助万企”省级领导包干的重点企
业及“三个一批”重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郑州市重点小微企业园全部对
接到位。乡村金融方面,大力推进惠农点建设,发行“乡村振兴卡”,惠
农存款达成规划目标。市民金融方面,与省市人社机构签订社保卡发行合
作协议,参与全省第三代社保卡升级换代,为社区周边小微商户开通绿色
通道,践行普惠金融担当。“五朵云”建设方面,成立五朵云运营中心,
启动 2.0 版升级改造,“五云齐放”取得新进展。二是战略落地见实效。
定期开展战略检视,加强惠农和收单业务支撑,《新三年战略发展规划》
推进顺利。三是转型发展再提速。持续优化客群结构,强化数据治理工作,
创新工作提速增效,轻资本转型成效明显。四是企业文化再升级。由“鼎”
文化升级为“心”文化,发布《郑银心约》,以高质量发展文化建设为全
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精神力量。
  三、守底线控风险,固本强基稳健发展
终把风控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扎实推进各类问题整改,切实做到标本兼治。
一是持续开展“乱象扫荡战”,组织实施“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完善
投诉信访事件、案件、舆情事件的“三件”防控机制,密切跟踪相关问题
处置。二是成立反洗钱与反诈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严格落实账户监
管责任,着力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能。三是组织开展信用风险、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水平等各项压力测试,
及时监测和分析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情况,从严从实从细管控风险。
四是高度重视并表管理工作,全力推进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并表管理相关问
题的整改落实。五是继续聚焦“降旧控新”,通过发行永续债有效补充其
他一级资本,资产质量整体稳中向好。六是稳妥应对“涝疫接核”遭遇战,
全行员工零感染、零疑似、零伤亡,网点损失可控并迅速恢复营业,同时
主动从汛情中查找发现问题,完成信息系统同城灾备扩容,高质量开展安
全保卫工作,全年未发生泄密及安全事件。
  四、践初心担使命,金融担当充分彰显
  一是充分发挥“金融豫军”排头兵作用。省信保基金设立后,主动承
担配投资金和授信业务;充分发挥债券承销在服务实体企业融资方面的重
要作用,积极发行创新创业金融债券,荣获“优秀承销商”、“年度助力
区域发展模范银行”称号。二是全方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推出“防汛贷”、
“抗疫贷”,持续延期还本付息、减费让利,向受灾地区、公益组织等捐
款捐物;本行驻村工作组积极协调救灾物资,帮助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开
展扶贫扶智扶技,履行地方金融责任担当。三是有力保障省市重大战略部
署落地。聚焦国家战略,全力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
项目、重点工程,积极推进重点小微企业园建设,探索创新绿色金融新模
式。
     五、监事会评价意见
  本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坚持以新战略规划落地为主线,深入实施
“五四战略”,忠实勤勉、充分有效、依法合规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主
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持续改善经营理念,科学制定管理措施,
注重强化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全力推进本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年
度内,未发现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重要财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
问题,未发现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损害本行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全年履职情况,通过列席相关经营工作会议,
查阅高管履职档案,综合考虑高管个人述职报告、民主测评结果等信息,
监事会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 2021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为称
职。具体评价结果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评价结果
  序号    姓名           职务          评价结果
 该报告已经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予
以报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事严格按照《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职,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和
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请参见本行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本行网站(http://www.zzbank.cn)
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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