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 老百姓《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年4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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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
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提
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
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
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
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
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
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
不得对外捐赠。
  (四)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
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
资)。
  (二)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
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
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五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 公益性捐赠, 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社会灾害、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
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
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对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
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并获得省级民政厅与省级
税务局批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以及
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
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
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或净资产0.15%
(两者取孰低)的,由总裁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或净资产0.15%
(两者取孰低),但不超过净利润2%或净资产0.3%(两者取孰低)的,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或净资产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的,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对
外捐赠金额。
  第九条 每年年初,公司公共事务中心、财务中心、证券事务部共同拟定年
度捐赠方案及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公司总裁同意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中心就捐赠支出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裁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第三章
第八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
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公共事务中心、财务中心、证券事务部备案。
  归档材料包括对外捐赠的请示、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决议、捐赠方案等材
料。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和方式、捐赠
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公司证券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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