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四月
声 明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出具了关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持续督导意见。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
责任。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文件全文。
目 录
释 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杉杉
指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LG 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的 LCD 偏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
中国大陆交割相关标 除台湾乐金拥有的 LCD 偏光片业务外,LG 化学旗下
指
的资产 在中国大陆和韩国的 LCD 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
LG 化学及其子公司中国乐金投资、南京乐金、广州乐
交易对方 指
金、台湾乐金
LG CHEM, LTD. ( 韩 国 上 市 公 司 , 股 票 代 码
LG 化学 指
LGCCI
中国乐金投资、 指 乐金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爱尔集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原“乐金化学(南
南京乐金、LGCNJ 指
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广州乐金、LGCGI 指 乐金化学(广州)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台湾乐金、LGCTW 指 台湾乐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杉金、北京乐金、 杉金光电(北京)有限公司(原“乐金化学显示器材
指
LGCBJ 料(北京)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通过对苏州杉金增资的方式取得其 70%股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本 权,并通过苏州杉金或其下属子公司间接购买 LG 化
指
次交易、本次重组 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的 LCD 偏光片业
务及相关资产 70%的权益
交易对方向苏州杉金交付 LG 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和
中国大陆交割 指
韩国的 LCD 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
交易对方或 LG 化学设立的新台湾子公司向苏州杉金
中国台湾交割 指
交付 LG 化学旗下在中国台湾的 LCD 偏光片业务
即 2021 年 2 月 1 日,杉杉股份与交易对方于 2021 年
中国大陆交割日 指
苏州杉金 指 杉金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南京杉金 指 杉金光电(南京)有限公司
广州杉金 指 杉金光电(广州)有限公司
张家港杉金 指 杉金光电技术(张家港)有限公司
杉杉股份与交易对方于 2020 年 6 月 8 日签署的《框架
《框架协议》 指
协议》
杉杉股份与交易对方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签署的《框
《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指
架协议修订协议》
杉杉股份与交易对方于 2021 年 1 月期间签署的《加入
附属协议 指 协议》《LGCNJ 业务转让协议》《长期供应协议》《服
务协议》等一系列附属协议
独立财务顾问、
中天国
指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富证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
元、万元、亿元 指
元
美元、万美元、亿美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美元、美元万元、美元亿元
本持续督导意见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中天国富证券担任杉杉股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独立财务顾问现就 2021 年度相关事项的督导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概况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为杉杉股份以对苏州杉金增资的形式取得其 70%的
股权,并通过苏州杉金间接购买 LG 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的
LCD 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 70%的权益,苏州杉金剩余 30%的股权由 LG 化学
持有。
(二)实施情况
本次交易分为中国大陆交割和中国台湾交割。
中国大陆交割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完成,具体交付情况如下:
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的签署;
州乐金 LCD 偏光片业务及北京杉金实施停工并完成了交割资产清点与内部账务
的调整和切换工作;
关标的资产的交付情况进行确认。
本次交易中国大陆交割对应的全部股权类、非股权类标的资产均已注入苏州
杉金及下属子公司。
中国台湾交割的最后期限日为中国大陆交割日后第一个周年日(即 2022 年
前提条件,杉杉股份与 LG 化学于 2022 年 2 月 1 日签署关于终止中国台湾交割
的确认函,基于中国台湾交割现状以及交易各方协商,双方同意终止《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及附属协议项下台湾乐金 LCD 偏光片业务的交易事项,
其他标的资产的交易事项保持不变。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方承诺已披露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书》。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杉杉股份及
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
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三、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框架协议》相关约定,LG 化学确认并同意做出如下
业绩承诺:本次交易标的 LCD 偏光片业务在中国大陆交割日前连续 12 个完整自
然月的实际月度 EBITDA 之和不低于《框架协议》附录八约定的 EBITDA 衡量
指标所述的连续 12 个完整自然月对应的换算后的月度 EBITDA 衡量指标之和的
百分之七十(70%)。若本次交易标的 LCD 偏光片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
EBITDA 未能达到承诺期间 EBITDA 的百分之七十(70%),则 LG 化学的业绩
承诺未能实现,则 LG 化学应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最高不超过 6,000 万美
元。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及毕马威咨询(香港)有限公司出具
的《目标业务 EBITDA》报告,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 LG 化学承诺的标的资产
交割日前 12 个自然月具体业绩指标及其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目 金额
注
承诺的业绩指标
承诺期内实际 EBITDA 33,181.70
超出金额 9,655.90
注:本次交易中国大陆交割日为 2021 年 2 月 1 日,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业绩
承诺期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上表中承诺的业绩指标为经《框架协议》
附录八计算而得的金额。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业绩承诺期内 LG 化学达成了业绩承诺,无
需向公司支付赔偿。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两大核心业务驱动下,公司营业收入和业绩均实现高增长。2021 年上市公司实
现营业收入 2,069,938.26 万元,同比增长 151.9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333,969.65 万元,同比增加 320,169.24 万元,同比增长 2320.00%;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88,532.01 万元,同比增加
抓住市场机遇,加速推进锂电池材料业务产能释放,锂电池材料业务整体销量和
盈利水平同比大幅提升。报告期锂电池负极材料、电解液、正极材料分别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2,477.55 万元、36,779.26 万元、30,443.43 万元。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9,720.06 万元。
股权的转让交割,获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持有剩余股权以
丧失杉杉能源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
规等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
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运
作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
件要求。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中,中国台湾交割的最后期限日为中国大陆交割日后第一个周年日
(即 2022 年 2 月 1 日),截至 2022 年 2 月 1 日,中国台湾交割尚未满足交易各
方约定的交割前提条件,杉杉股份与 LG 化学于 2022 年 2 月 1 日签署关于终止
中国台湾交割的确认函,基于中国台湾交割现状以及交易各方协商,双方同意终
《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及附属协议项下台湾乐金 LCD 偏光片业务
止《框架协议》
的交易事项,其他标的资产的交易事项保持不变。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该调整方案仅涉及调减部分标的资产,不涉及变更交易对象、变更标的资产、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调减部分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均不超过全部标的资产的 20%,调减部分标的资产不会对标的资产的生
产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因此交易方案调整不
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
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之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韩丹枫 李 源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