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华塑股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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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华塑股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2 第 00688 号
致: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华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
所接受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股份”)的委托,指
派李刚、章钟锦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
频的方式参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 3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及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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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华塑股份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世
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公司部分股东,董事马超,
独立董事王素玲、李姚矿、朱超,监事孙邦安、陈霜红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
律师均通过腾讯会议视频参会。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
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
(2022 年 4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 年 4 月 28 日)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71,411,81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0,209,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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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股东大会通
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为: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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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
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按照公告的
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对第 12 项议案
实行特别决议,对第 5、7-11、18、19 项实行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对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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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各项议案。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华塑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