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子
公司亚航科技东区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张俊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后,确认公司具备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公司将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133,000 万元(含 133,000 万元),具体发行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
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
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
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尚未转股的可转
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
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
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
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
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
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
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
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
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
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
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时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
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
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五)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
体优先配售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
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A 股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
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
《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
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
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
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
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
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
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0)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33,000 万元(含 133,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主体 项目建设地 投资总额
拟投资额
年产 200 万套新能源汽车用高 江苏亚太菱铝科
无锡市新吴区 58,000 58,000
强度铝制系统部件项目 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产 1200 万件汽车用轻量化高 亚太轻合金(南 南通市海安经济
性能铝型材零部件项目 通)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
航空用高性能高精密特种铝型 亚太轻合金(南 南通市海安经济
材制造项目 通)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
年产 14000 吨高效高耐腐家用 亚太轻合金(南 南通市海安经济
空调铝管项目 通)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
合计 - - 148,000 133,000
注:上述“年产 200 万套新能源汽车用高强度铝制系统部件项目”、
“年产 1200 万件汽
车用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零部件项目”
、“航空用高性能高精密特种铝型材制造项目”前期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公司根据最新市场动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可行
性论证后,对投资总额等相关事项做出调整,上述募投项目的信息以本次预案公告内容为准。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
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
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
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
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亚太轻合金(南通)科技
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亚太菱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采用增资、借款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将相应募集资金投入
到上述主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九)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
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一)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公司《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江苏亚
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
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拟采取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
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
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拟采取的措施,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采取
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有效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保障公司持续回
报能力。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
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