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2)第 4-28 号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
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
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补充披露了增加的临时议案。
                     -2-
  经核查,2022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请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议一项临时提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白鹭集团提交临时提案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白鹭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份的 30.17%,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所提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除上述增加临时议案的内容外,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 9 点 30 分在新乡
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公司新区办公楼 507 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
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4 人,代表股份 623,313,99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49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12,091,4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1.73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11,222,58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765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
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4 月 18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7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5,883,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80%;
反对 6,628,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34%;弃权 80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92,4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80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1436%。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53,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3%;
反对 6,653,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5%;弃权 506,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2,5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
权 50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097%。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53,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3%;
反对 6,653,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5%;弃权 506,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2,5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50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097%。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53,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3%;
反对 6,653,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5%;弃权 506,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2,5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50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097%。
                         -5-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5,955,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95%;
反对 7,261,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51%;弃权 9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4,4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9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44,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98%;
反对 6,693,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38%;弃权 476,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53,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47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2441%。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6-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8,017,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02%;
反对 5,109,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97%;弃权 187,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5,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6734%。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逐项表决。
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7-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王峰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周耀鹏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乡化纤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