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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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2)第 0204 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
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
[2022]13号)编制《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
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
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
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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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反映了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武林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唐方模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何寿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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