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属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格式见附件一):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
“本人已知晓创业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
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
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三),由公司董事
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实行事前报备管理。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或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并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汇报实际买卖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
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二)、(三)之规定;
(七)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票: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后未满六个月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
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份的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
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
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
锁定股份。
第三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执行。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
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
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
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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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九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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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属于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
(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
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
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属于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
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
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
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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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禁止买
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
反本制度第十一条将其所持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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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违反本制度,或者通
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制度规定,或者违反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交易
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深交所从重处罚。
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深交
所将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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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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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申请表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姓名
职务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 □相关人员(请注明)
证券类型 □股份/ □权证 / □可转债 / □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 / □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份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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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申报表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份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
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姓名
职务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 □相关人员(请注明)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交易主体
身份证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或证件号码:
证券类型 □股份/ □权证 / □可转债 / □其他(请注明)
交易方向 □买入 / □卖出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均价 元/股
截止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份共 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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