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规以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
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经审阅,我们
认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
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
保事项。
(二)2021年度公司没有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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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第337024号《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434,882,991.9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3,709,175.36元,公司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为-391,173,816.54 元,资本公积余额9,875,605.07元。公司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负,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我们认可公司2021年度不派发现金
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1年度
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其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中兴财光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
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
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审 批和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依据充分合理,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关于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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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以及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
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反
映了公司 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2021年度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
客观反映了所涉事项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解决涉及的相关事项,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王俊亮 杨 军 谢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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