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 柳钢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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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
        州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
          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
事组成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
核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
监督部门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实施监督,保障股东、职工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监事以及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
都具有约束力,全体监事必须按此制度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柳钢股份办公室为负责监事会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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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
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
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及其他监事会工作事项。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
职权。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
超过半数表决权时,方可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本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度、
季度财务报表,深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
解财务状况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财务状况做出进一步的说明。相关财务决议需要监事会
出具独立意见的,监事会成员必须在认真审阅相应的报表资料后
客观的出具监事会意见。
  (二)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时,可对公司
—2—
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主席应
在年度股东大会中代表监事会做出的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监事
会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三)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
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可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
关报告或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可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会行
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3—
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
漏公司秘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
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
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二日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紧急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之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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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核公司定期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
见及建议;
  (二)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重点分
析评价资金运行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审议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分析评价重大投资决策落实和运作情况;
  (四)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行为,议定制止该等行为的措施;
  (六)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七)议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八)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九)监事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
进行记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
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会议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在决议上签字。每名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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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指定会议专门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档案,包
括会议通知和会议决议、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监事会相关文档在公司存续期和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
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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