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鹏都
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的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理由合理、充分,与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发展相符,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
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2 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
关要求,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
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
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关
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富滇银行申请贷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
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
响。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富滇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泽民、江百灵、王起山
(本页无正文,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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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民 江百灵 王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