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2-037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6 - 2022/5/9 2022/5/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88,419,92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39,915,587.2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6 - 2022/5/9 2022/5/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梁桐灿、卢勤、边程、吴应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
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162 元。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问题的通知》
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行 A 股取
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
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本行依据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
人可以依照相关税收协定,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5)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7-23833869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