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在线: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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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
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券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
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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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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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
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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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
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专职部门,具体承办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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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保管期
限为 10 年。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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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
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
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
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
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
式披露。
  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机构及个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见附件一。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
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九条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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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适
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
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并通过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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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
及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
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九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
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第四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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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四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但应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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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
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面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在事前组织对相
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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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
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
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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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
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
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
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额礼
品。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于 2022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之
日起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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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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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
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制度》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2995                      证券简称:天地在线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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