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2-020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15:00。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816,569,5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1535%(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80,807,526 股)。
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6,484,7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46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的公告》,公
司独立董事许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征
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许辉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257,7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816,521,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1%;反对 4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对
本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48,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议案》。
同意 816,521,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1%;反对 4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对
本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48,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816,521,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1%;反对 4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对
本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48,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