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在线: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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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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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全时天
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行使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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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议。
     第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不得晚于召开监事会前10日书面通知或送达全体监事,临时
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不受
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召开监事会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九条   征集的提案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如由监事
提出的提案未能列入会议议程,召集人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
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决定。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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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
使表决权。但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撤换。
   第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
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以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结束之日起二日内将有关表决的书面文件原件在签字后,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递
送方式送达公司住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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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
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
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价;
   (三)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交易、关联交
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四)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
意见的审议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五)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
   (六)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的
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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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
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需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
要求在会议纪录中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
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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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其提出
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
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或本规则中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准。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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