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为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参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
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就总体而言体现了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我们认
为: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54,567 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9.07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769,500 股将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合法有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不存在现存的或潜在的争议;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自身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
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
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自身利益考虑,且为公
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
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七、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使用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
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的前提下进行,该等现金管理不会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
意公司上述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一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的执
业资质和胜任能力,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财务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芳 谢美山 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