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在线: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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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
见书。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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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及本规则其他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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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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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日期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并在深圳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必须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
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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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告知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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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一)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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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四)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五)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六)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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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5.19 条应当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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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一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
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
  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
  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
  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
  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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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
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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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召开方式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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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
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
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
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
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超过”、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或本规则中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为准。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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