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在线: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4月)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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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           录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
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本办
法所称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
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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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
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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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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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
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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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
绩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
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
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
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定期报告的格式
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
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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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
       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
       度;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
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
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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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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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    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指的重大事项,视
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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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指的重大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
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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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当日填写《重大信息报送表》并以邮件
或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内控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填
写《重大信息报送表》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送流程及时报送,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签署。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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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信息披露文
件涉及财务数据的,在提交董事长审核前还需提交财务总监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
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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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九
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及相关方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直
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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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
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
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
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
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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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
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
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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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规定执行。
         第三节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
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
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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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其对证券监管机构、公司或
其他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
投资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七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相关的
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等单位进行
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投资部存档保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
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投资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
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处罚。
          第五节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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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
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八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子
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
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
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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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与保密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
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
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
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同时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
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收到下列文件,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
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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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九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北
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百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百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百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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