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在线: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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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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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
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会议、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
息、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
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
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本制度
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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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 性陈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
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发出会议
通知及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或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当日履行报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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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在发生该事项之前由各职能部门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
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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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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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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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九)环境信息事项:
罚;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十)其他重大事项: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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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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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第(八)项所列的事项;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
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
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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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
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
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填写重大事项报送表,由
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内控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审批后归档至
证券投资部。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证券投资部提供与所
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
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
的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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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
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
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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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
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 财务顾
问等。
     第十九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
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
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
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
     (四)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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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
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
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
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
准确;
     (五)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
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
内。
     第二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
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
     第二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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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
不得推诿。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
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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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打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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