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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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格林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
至2021年12月31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
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胡宇、李靖
 项目联系人         李靖
 联系电话          1850019189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
 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          002340.SZ
 上市时间         2010年1月22日
 注册资本         4,783,522,257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许开华
 董事会秘书        穆猛刚(代)
 联系电话         0755-333866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5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
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
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
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培训报告等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格林美于2021年4月15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格林美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各项重
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格林美募
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
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
关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
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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