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十一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航天长峰”或“公司”)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关于公司与
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
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独立董事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本次交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交易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十一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岳 成
王 本 哲
惠 汝 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