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 柳钢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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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13〕70 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柳州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
司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利益,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对外捐赠过程的
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对外捐赠恪守自愿无偿的原则,对外
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
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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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权责明确,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
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的主体是企业,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司拥有的资产对
外捐赠。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
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对外捐赠规模
应当进行相应压缩;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对外捐赠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一般以物资为主。以下资产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四章 对外捐赠类型及对象
  第九条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地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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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
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第十条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
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
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
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
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
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
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
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
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对于非官方、自发等情形对内部职工或个人、
单位进行的捐赠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章 对外捐赠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捐赠的捐赠申请单位及管
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工作;公司子公司作为捐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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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公司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捐赠申请单位
完成捐赠项目的申请、实施;负责组织捐赠项目上会决策,负责
捐赠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总结、报告捐赠情况和
效果。
  第十四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对外捐赠相关财税政策研究,
以及捐赠资产统筹、款项支付、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对对外捐赠项目决策、审批、
执行等实施全流程、全过程审计监管,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的,该子公司作为捐赠申请
单位是对外捐赠项目的责任部门,负责与捐赠对象进行项目的协
调沟通,提出捐赠申请报告和报批,负责捐赠项目实施、跟踪和
效果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作为捐赠申请单位的,每一会计年度
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
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捐赠申请单位与捐赠对象进行沟通协调,确认捐赠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并
经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策后,向公司办公室提出捐赠
项目申请报告;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资料,按照《柳钢股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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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编制会议文件,并提交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审议。
  第十八条 捐赠申请单位为公司办公室即公司为捐赠单位时,
捐赠事项经征求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后,可直接提交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审议,根据公司会议决策意见实施,无需填报捐赠项目申请
报告、实施通知单、实施情况反馈单等单据。
  第十九条 根据《柳钢股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按照
捐赠资产价值(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账面净值),对外捐赠项目
按以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单笔对外捐赠、捐助 50 万元以下的捐赠项目,经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对外大额捐赠、捐助 50 万元及以上且未达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捐赠项目,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前述股东大大会审议标准的,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捐赠项目超过 100 万元的,在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需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四)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
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在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之后,应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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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履行有关主管部门对捐赠事项的报备或审批要求。
  第二十条 捐赠申请单位为公司子公司的每笔捐赠实施程序:
  (一)公司办公室根据公司会议决议,向捐赠申请单位下发
实施通知单,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捐赠申请单位根据通知单要求,负责实施捐赠项目,
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核查,在完成捐赠后及时向公司办
公室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必要时,对重大捐赠项目应进行现场检
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
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中“赠
予或者受赠资产”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章 对外捐赠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预算管理
  (一)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
预决算管理。在年度预算编制报告中,应就全年对外捐赠项目、
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及捐赠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
说明。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
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外,原则上不得安排超出预算范围和金额
的捐赠项目。凡涉及超预算事项,应当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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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三)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
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捐赠工作日常管理,
按规定履行自治区国资委要求的备案或审批程序;负责建立对外
捐赠项目台账,定期对公司对外捐赠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分
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应当对捐赠行为进行检查,监
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的摊派
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二十六条 保密管理:体系文件严禁外传或外泄,任何单
位及个人未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将文件提供给他人复印及
带出公司外或将文件电子版外传,公司将保留追究导致管理制度
外传或外泄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上没有对外捐赠的权限,
由公司统一管理。需要捐赠的,须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以资金或实物等形式为社会事业或社会
活动提供赞助、冠名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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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
定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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