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关于续
聘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认真审阅后,对公司续聘 2022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
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
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并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查的机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质条件,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